| 文 号: | 筑府发〔2011〕2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1-04-12 | 发布时间: | 2011-04-12 22:04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通知
筑府发〔201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省委、省政府《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2号)精神,结合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要求,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严峻,水资源的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低效利用等突出问题已明显影响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法》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深入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科学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对于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范围
本着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的原则,近期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
(三)行业建设及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水电、火电)、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建设及专项规划。
(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三、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均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未经水资源论证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应当提交项目的审批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审批的依据。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设计的水资源管理、使用和保护的落实情况并组织验收。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水利 水资源△ 论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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