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 号: 筑府办函〔202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1-21 09:25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筑府办函〔2021〕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购买

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

成本规制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

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

为保障城市公交基本服务供给,充分调动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积极性,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20〕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作用

建立贵阳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公益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以市民可承受的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市民公交基本出行需求。

2.可持续原则。坚持公交基本服务标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力相适应,企业经营保本,保障公交运营服务与财政扶持可持续,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3.奖罚并重。推动公交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运营成本约束与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激发企业不断提高公交运营服务质量、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适用范围

在贵阳市实施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市交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作为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主体。

(四)购买内容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服务,是指在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城市公交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以及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

(五)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区财政分级负担,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市财政与各区财政负担的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由市财政及各区财政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政府购买机制

以成本规制为依据,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模;

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为手段,保证财政资金切实提升公交服务质量。

(二)提升企业经营活力

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时拨付,提高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债务风险。

(三)保障人民出行质量

实施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直接挂钩,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的公交出行服务。

三、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预算方法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预算资金应包括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和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预算资金。计算公式为: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预算资金=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购买政府指令性服务预算资金

其中: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运营成本预算-主营业务收入预算

(一)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预算资金

该项资金根据公交企业执行规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产生的运营成本预算与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之间的差额计算。运营成本预算是指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测算的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预算是指公交企业经营公交服务所取得的客运收入预算。

(二)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预算资金

该项资金根据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公交服务所需的实际运营成本进行预算,政府指令性任务包括购买公交企业完成政府要求提供的保障大型公益活动、应对突发事件和执行抢险救灾、为当地新产业发展进行的示范运行及其他政府指令性公交运营服务、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部门要求展示和播放的公益性广告以及在公交年度运营计划外新开公交线路提供的公交服务。下达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先将指令性任务需求报送市政府,获得批复后转发市交委,并在公交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后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公交企业测算指令性任务成本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交委。

四、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核算方法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根据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收益、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进行核定。若公交票价调整导致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核定资金为负数,则该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历史补贴欠账。计算公式为:

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核定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资金

其中:

政府购买城市常规公交服务核定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30%+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一)核定运营成本及核定主营业务收入

核定运营成本是指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核定的规制年度企业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公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二)实发专项补助资金

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县)财政实际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中央级财政专项补助是指根据《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省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据实核定。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算公式为:

实发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相应的资金使用安排原则、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申报、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拨付方式、监督管理等政策要求,由相应管理部门进行预算、拨付和计算,做到专款专用。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三)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

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是指公交企业依靠提供公交基本服务所需资产(车辆、场站等)开展多元化经营所取得收益,包括含广告、物业出租、车辆维修、加气(充电)服务和对外投资等业务所产生的利润。为鼓励公交企业依托主营业务发展多元经营业务,政府、企业按3:7比例分享多元经营业务利润,企业留存70%,用于企业扩大多元经营生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30%用于反哺常规公交政策性亏损。如公交企业多元化业务亏损,则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利润为零。

(四)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指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成绩挂钩的绩效资金。由市交委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成绩。服务质量考核绩效采用“双向激励”方式,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时,公交企业可全额获得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及额外的奖励资金,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减相应的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具体考核方法为:

考核结果为优秀,服务质量考核绩效=500万元;

考核结果为良好,服务质量考核绩效=300万元;

考核结果为合格,服务质量考核绩效=0万元;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服务质量考核绩效=-1000万元。

考核年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减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不予发放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奖励。

(五)核定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资金

市交委根据公交企业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书面证明文件以及公交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定政府指令性任务合理成本,在清算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时一并兑付。计算公式为:

核定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资金=∑(各类政府指令性任务成本)

五、财政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

市财政局采用“分季预拨、次年清算”方式将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拨付公交企业,具体流程按照预算编制、季度预拨、服务质量绩效考核、核定应发资金、结算实发资金五个步骤操作。

(一)编制购买服务资金预算

1.规制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由公交企业编制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提交市交委审核。

2.规制年度上一年10月底前,市交委以年度公交运营计划为基础,结合本办法及《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初步编制规制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预算,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市公交基本服务需求以及市、区两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

3.规制年度上一年11月底前,市交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根据正式确定的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编制规制年度市、区两级财政应负担的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规制年度当年,经市、区两级人大审查批准规制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后20日内,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向社会公布规制年度公交运营计划。市交委与公交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分季度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市、区两级人大批准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所需资金预算后,由市财政局统一于每季度末前向市交委拨付规制年度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的25%,市交委收到后及时向公交企业拨付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三)核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1.规制年度次年2月底前,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2.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核定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四)清算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规制年度次年5月底前,市交委根据已预拨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规制年度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多元化经营收益、实发专项补助资金、购买政府指令性任务核算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并进行年度清算。如已拨付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高于核定金额,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规制年度第一季度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预拨资金中扣减。如已拨付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低于核定金额,则在清算完毕后一个月内据实补拨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

市财政局应将各区财政应负担的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预拨与清算)数额及时行文告知各区。

六、监督与绩效考核

(一)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公交运营服务信用记录,对公交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市交委、市财政局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公交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资金的评价工作。

七、附则

(一)公交企业未经批准自行开通公交运营线路的,不予核发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

(二)本办法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三)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

为规范我市公交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核定,激励公交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作用

为实施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制度,科学核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4.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5.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界定的公交企业。

二、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构成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以及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成本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运营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保修费、轮胎费、租赁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1.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等支出和劳务费。职工工资是指公交企业所有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费指公交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

2.能耗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天然气、电力费等动力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所需运营车辆、场站、车间、行政用房的折旧。

4.维修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等。

5.轮胎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发生的轮胎更新和修补等费用。

6.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以租赁形式租入运营车辆、场站以及其他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用。

7.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及企业购买的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

8.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赔款后的净支出。

9.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专门用于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等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包括定位装置费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安全防护用品、检查评估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设施和设备检测检验费等。

10.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点钞服务费、场站设施维护费(含特种设备维修费)、场站水电费、站牌、投币箱维护费、保洁费、劳动保护费、无形资产摊销、安保服务费等。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所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费、取暖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公务车费用、劳卫消防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招待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客运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执行国家政策成本

执行国家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指公交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

(四)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

(五)不纳入规制范围的支出

以下费用不计入规制成本。

1.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2.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

5.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

6.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

三、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定方法

(一)职工薪酬的核定

职工薪酬按照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劳务费分别核定。

1职工工资核定

职工工资按照驾驶员工资和其他人员工资分别核定。

(1)驾驶员工资上限

规制驾驶员工资上限,不超过上限部分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

驾驶员工资总额上限=核定驾驶员人车比×规制年度平均运营车辆数×驾驶员平均工资水平

其中:

核定驾驶员人车比暂定1.9人/辆;

驾驶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取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120%。

(2)其他人员工资上限

其他人员工资总额以2019年实际发放数为基数核定。

2.福利及社会保险费核定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按照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的12%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据实核定。

3.规制年度职工薪酬总额小于核定职工薪酬总额的,据实核定;职工薪酬总额大于核定职工薪酬总额的,按照核定职工薪酬总额核定。其中,驾驶员人均薪酬水平不得低于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4.劳务费核定

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且人均劳务费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贵阳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00%的前提下,按社会保障部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纳的单位部份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纳入劳务费管理的劳务费用,据实核定。

(二)能耗费的核定

1.能耗费根据运营车辆能耗类型、核定运营里程及单价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

能耗费=天然气消耗费+新能源能耗费

2.天然气消耗费核定

天然气消耗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天然气消耗费上限=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天然气车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天然气单价

式中:

天然气百公里消耗标准暂定50立方米/百公里;

天然气单价取公交企业规制年度采购天然气的实际单价平均值,采购单价不应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3.新能源车能耗费核定

新能源车消耗的天然气费和电力费据实核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据实核定,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应为8年。

(四)维修费核定

维修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保修费上限=保修费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0

式中:

保修费标准暂定为262元/千公里。

(五)轮胎费核定

轮胎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轮胎费=千公里轮胎费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1000

式中:

千公里轮胎费标准暂定为76元/千公里。

(六)租赁费核定

租赁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及费用据实核定。

(七)保险费、事故损失费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费据实核定。

责任事故损失费以1700万元/年为上限据实核定。

(八)安全生产费的核定

在公交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之内,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不超过550元/千公里据实核定。

(十)管理费用的核定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2100万元/年据实核定。

(十一)财务费用的核定

财务费用按照公交企业客运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进行核定。银行贷款利息不得高于市国资委设定的利率上限。

(十二)执行国家政策成本的核定

公交企业按照国家、贵州省有关政策要求计提和支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组织工作经费据实核定。

(十三)税金及附加的核定

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据实核定。

四、工作流程

(一)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对每项信息说明对应数据来源,供有关部门核实。公交企业随自查报告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

(二)市交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规制报告。

五、附则

(一)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本办法中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

(二)本办法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贵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绩效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贵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乘客体验为导向,将乘客乘车体验和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促进公交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客观公正。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标准,公平考核、公正评价,考核结果公开透明。

(三)双向激励。考核结果以“正向+逆向”方式与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挂钩,促进公交企业提质增效。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三条运营服务质量绩效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乘客满意度测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由市交委负责实施;乘客满意度测评由市交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年终考核工作由市交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联合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符合《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公交运营企业。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五条日常考核每年开展2次,考核时间不固定,2次考核间隔不少于4个月。市交委以抽查方式检查车辆运营情况、重点场站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内容,并评定日常考核结果。日常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见“公交运营服务日常考核评分表”(附件1)。

计算方法:日常考核分值=∑单份日常考核评分表得分日常考核评分表总份数

抽查线路车辆根据公众对各公交线路投诉建议及线路总体布局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的线路数不少于运营线路总数的5%,抽查线路车辆不少于线路配车数的5%。其中:车辆设施配备、服务标识、车容车貌、广告发布、行车服务、运营安全为抽查车辆考核项目,抽查时符合要求得满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运营管理、场站管理、企业自查、事故考核为综合考核项目,不符合要求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乘客满意度测评每年1次,采取网络投票、热线电话接听、现场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市区人口的万分之三。乘客满意度调查使用“公交乘客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

计算方法:乘客满意度=∑单份有效调查问卷得分有效调查问卷总份数:100%,其中:

单份调查问卷得分=∑(单项调查内容得分×调查内容权重)

单份调查问卷计算方法:每项调查内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为10分,良好为8分,合格为6分,不合格为0分,单份调查问卷得分为各项调查内容得分与权重的乘积之和,满分为100分。

调查内容权重:候车时间长度2.0,换乘便捷度2.0,服务态度1.5,出行信息服务1.5,乘车舒适度10,候车环境1.0,车内卫生环境1.0。

第七条年终考核于次年一季度实施。公交企业在1月底前向市交委提交年度考核自查报告,报告包括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落实社会责任情况、存在的问题、来年工作计划等内容。

市交委于2月中旬就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组织考核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并对照线路运营计划、目标责任书、企业安全服务管理标准,采取检查公交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查阅相关台账等方式对各项考核指标的计算过程、基础数据等进行实地查验。

年终考核评分使用“贵阳市公交运营服务年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

第八条年度考核成绩根据日常考核成绩、第三方乘客满意度测评成绩和年终考核成绩,分别按照30%、35%和35%的权重进行加总计算。

计算公式:运营服务绩效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成绩×30%+乘客满意度测评成绩×35%+年终考核成绩×35%

第九条考核结束后,市交委结合企业日常考核、乘客满意度调查及年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并在3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绩效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交委向各成员单位及公交企业通报。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一)考核总分值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考核总分值75分(含)—90分为良好;

(三)考核总分值60分(含)—75分为合格;

(四)考核总分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时,额外奖励企业50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时,额外奖励企业30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时,不给予企业额外奖励,不合格等次的扣减企业当年政府购买公交运营服务资金1000万元,并由市交通集团对公交企业领导班子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考核年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额外奖励减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同责以上)的,不予发放额外奖励。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市国资委党委综合评价公交企业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也作为市交通集团考核公交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额外奖励资金由市交委列入政府预算,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额外奖励资金与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一并清算。

第五章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公交企业应自觉服从和接受检查考核,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在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考核分值。

第十六条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严重失职、谋取私利等行为,将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方测评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第三方测评机构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交企业应加强与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相关的基础数据采集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客观完整记录并统计考核所需的各项基础数据,并做到数据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交委负责解释,涉及其它部门法定职责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内容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公交运营服务日常考核评分表

      2.公交乘客满意度调查表

      3.贵阳市公交运营服务年终考核评分表

(共印50份)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2744.html

(0)
市政府办公厅的头像市政府办公厅
观山湖区2021年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情况公示 (第一批)
上一篇 2021年1月20日 下午4:38
下一篇 2021年1月21日 下午3:0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