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20〕2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11:3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0〕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
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以下简称办事(联络)处)自身建设,理顺办事(联络)处管理机制,推进办事(联络)处各项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效能化,充分发挥办事(联络)处职能作用,为我市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现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定位
第一条 办事(联络)处是市委、市政府派出的综合办事机构,是贵阳与责任区域各级党政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联络、协调、沟通的桥梁纽带,是推动贵阳与负责区域互动、交流、推介贵阳的重要窗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二条 办事(联络)处服从市委领导,接受市政府党组指导督促。办事(联络)处党建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和驻地上级党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工作接受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办事(联络)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政治担当,立足区域特点,突出工作重点。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与负责区域各级党政机关的联络沟通,做好政务联络、经济协作、友好往来等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在负责区域协调处理涉及我市的有关事宜。
(二)做好市领导到负责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服务保障;协助做好市有关部门领导到负责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联络、协调;协助做好各区(市、县、开发区)领导以及重要团组或人员到负责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联络接洽工作和服务保障。
(三)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负责区域大力开展并主动协助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开展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主动联系国内外优强企业到贵阳考察投资,主动牵线搭桥和跟进服务。协助做好我市在负责区域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投资促进、经贸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扩大招商引资成效。招商引资业务工作接受市投资促进局的指导。
(四)围绕我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人才需求,主动协助市有关部门精准开展招才引智工作,主动联系负责区域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及贵阳籍专家学者等,积极为我市招才引智工作提供平台和条件。
(五)广泛联系驻地社会各界,促进我市与驻地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驻地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贵阳;做好驻地的贵阳籍知名人士及关心贵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的联络、联谊工作,努力争取外界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六)加强信息收集和专题调研工作,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与驻地政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紧扣我市中心工作,围绕市领导关注点、发展关键点、群众关切点,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负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政策、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高质高效的信息参考和决策服务。
(七)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加强与负责区域重点媒体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机制,做好我市重要主题宣传活动的服务协调工作。向负责区域社会各界宣传推介贵阳经济社会、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旅游景观、名优特产、气候生态、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充分利用负责区域的各种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推介“爽爽的贵阳”,扩大贵阳影响,提高贵阳知名度。
(八)协助我市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在驻地负责区域开展招商会、展销展示会,旅游宣传推介会,新闻发布会和劳务输出等重大活动联络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市与驻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区域经济技术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九)牵头做好贵阳市到驻地及所在城市区域进行上访人员的接访和劝返工作,保障驻地和贵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
第四条 办事(联络)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 办事(联络)处要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决策,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办事(联络)处要加强政治生态、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建设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打造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营造团结和谐、严肃活泼、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 办事(联络)处要突出政治功能,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好议事决策、党务公开、党费收缴等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办事(联络)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深入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初与办事(联络)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工作监督检查,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
第九条 办事(联络)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一次工作,年终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和越级越权行事。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办事(联络)处工作进行指导,建立驻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办事(联络)处、市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共商协作,研究问题,推动工作;协调市内各部门、各单位帮助办事(联络)处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及时了解、掌握办事(联络)处工作情况,督促办事(联络)处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职能作用。
市政府办公厅接待处(驻外机构工作处)具体负责办事(联络)处日常管理和联络服务,办理办事(联络)处的来文及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办事(联络)处列为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性重要会议活动及部门重要会议活动的参会单位。办事(联络)处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互相支持、配合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市直各地各部门在办事(联络)处负责区域开展重要会议活动,需办事(联络)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的,应主动与办事(联络)处对接沟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办事(联络)处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前往非派出地,应提前2天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外出要明确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等,不得先走后报。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在动身后24小时内及时报告。如外出期间行程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返岗后应及时销假,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和超假不归。严禁私自出国(境)。
第十三条 办事(联络)处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办文办会、接待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保密工作、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促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干部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联络)处在编正式干部根据单位性质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或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黔党办发〔2018〕4号)等有关的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办事(联络)处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办事(联络)处工作人员管理实行任命制、选派制。
第十六条 实行任命制的办事(联络)处工作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办事(联络)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按市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事(联络)处科级及以下,管理岗及以下人员的任免,按其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由办事(联络)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选派制的办事(联络)处工作人员,把办事(联络)处作为培养和锻炼年轻干部的基地之一,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征求意见后选派优秀的年轻干部到办事(联络)处工作。
(一)选派对象:从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所属干部中选派。
(二)选派人员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2.具有一定的业务工作经验,较熟悉经济工作;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含35岁);4.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5.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身份,身体健康。
(三)办事(联络)处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选派人员需求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办事(联络)处组织考察,确定选派干部人选。
(四)选派干部在办事(联络)处的职务由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确定和任免。选派到办事(联络)处的干部只转组织关系,其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选派期间津补贴由办事(联络)处根据本单位津补贴执行标准补足差额部分,选派干部在办事(联络)处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
(五)选派干部工作期满,本人提交工作总结,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办事(联络)处进行任期考核和鉴定,考核和鉴定材料转派出单位,作为选派干部安排和使用的依据,选派的干部仍回原单位工作;派出单位要及时安排选派干部的工作,注重对选派干部的培养和使用。表现突出的,由办事(联络)处提出推荐意见,由派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六)选派干部在办事(联络)处工作期间,派出单位要保留编制和职数,不得将选派干部列为编外人员和机构改革分流对象。
第十八条 办事(联络)处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辅助性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报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备案。人事、机要、保密、财务、资产等重要敏感岗位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办事(联络)处在编职工的医疗保险按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具体问题参照2010年11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计委联合下发的《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说明》处理。
第二十条 办事(联络)处人事档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市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范围,每年11月份前办事(联络)处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干部培训计划,市政府办公厅协商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对办事(联络)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办事(联络)处在编人员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参照驻地机关同职级津贴补贴标准;办事(联络)处不得超出国家和驻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第四章 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事(联络)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办事(联络)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办事(联络)处主任对办事(联络)处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办事(联络)处每年应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编制的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审核汇总后报送。
第二十四条 办事(联络)处需签订合同的,应按规定履行采购手续,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把关,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由办事(联络)处法人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办事(联络)处要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办事(联络)处的各项收入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预算外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办事(联络)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市审计局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办事(联络)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对办事(联络)处的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要对办事(联络)主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办事(联络)处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资产账卡和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保证行政管理需要,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于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进行变卖、转让等处置。
办事(联络)处国有资产处置需按照我市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按权限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审批。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需按我市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事(联络)处要加强对办公和住宿用房的统一规范管理,办事(联络)处职工退休或调离,必须在1个月内腾退办公室、单位住房、周转房或租住房屋。
第五章 目标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业务目标的管理、制定和考核。
(一)办事(联络)处年度目标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党的建设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全市党的建设目标要求,结合办事(联络)处实际确定;主要工作目标由各驻外办事(联络)处拟制,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二)制定主要工作目标要围绕当年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办事(联络)处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体现工作特点。
(三)办事(联络)处要明确目标管理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每季度对本单位的目标运行情况定期检查,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目标运行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四)年底办事(联络)处对年初制定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写出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办事(联络)处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办事(联络)处自查自评报告,结合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意见并审定,并报市督办督查局统一实施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共印8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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