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20〕2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14:50 |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贵阳市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0〕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78号)、《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9〕35号)要求,现就建立我市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四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相应报告重点内容。
(一)国有资产综合报告。
重点反映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国有资产负债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
重点反映非金融企业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管控,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目标完成等情况。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
重点反映金融企业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管控,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目标完成等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
重点反映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
重点反映建立国有自然资源登记和管理制度情况,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二、工作机制
(一)成立贵阳市国有资产报告专项工作组: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国资委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直机关事务局、市大数据局、市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民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工作组日常工作,提出需要专项工作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有序推进。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增补调整。专项工作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市财政局代章。
(三)涉及重大事项,专项工作组可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分管负责人参加,定期商议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扎实做好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布置、编制、报送等各项工作,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职责分工
(一)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起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专项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起草,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起草,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财政局牵头起草。市直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起草,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六)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级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
四、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4月15日将本地区国有资产报告(综合报告和四个专项报告)按职责分工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国资委汇总。
(二)市级国有资产各专项报告牵头起草单位于每年4月25日前将专项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并汇总各专项报告,于每年5月上旬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
(四)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审议程序和相关要求,于每年8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到会做好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等工作,并将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的审议意见细化分解到国有资产报告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处理。市财政局6个月内将各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理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和问责情况整理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反馈市人大常委会。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建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统筹推进工作。
(二)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报告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口径、全覆盖”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摸清家底,完整提供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三)强化成果运用,不断完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进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经验,强化成果运用,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国有资产报告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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