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8〕20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12-19 发布时间: 2018-12-19 23:27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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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8〕207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

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7 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完善第一类、第二类疫苗采购及供应渠道,严格疫苗配送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安全,推进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全程冷链管理率、接种规范率、安全注射率均达100%,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在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1.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责任及监管职能,及时通报信息。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实行疫苗和接种信息按双月通报、工作信息季度通报、重大工作随时通报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建立异常反应救治机制。指定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市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各区(市、县)人民医院为区(市、县)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市级和区(市、县)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组建异常反应救治领导小组和救治队伍,开通救治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市、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充实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专家组,定期培训,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全面落实疫苗流通全过程监管措施。

1.规范疫苗采购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根据辖区应种儿童数报送疫苗年度需求计划、月需求计划,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统计。第一类疫苗由上级疾控机构采购分发到位后,由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送到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由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给辖区各预防接种单位,满足群众疫苗接种需求。(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第一类疫苗储存、运输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跟进制定落实符合本地情况的冷链系统更新计划,确保第一类疫苗全程冷链、安全有效;第一类疫苗通过省、市、区(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链系统逐级分发配送到接种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疫苗生产企业向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过程中的冷链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中,应当遵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按照事权划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示的疫苗配送(储存)企业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疫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疫苗配送(储存)企业重点检查内容: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质量管理职责、设施设备、储存、配送、运输环节冷链管理等情况。对疫苗配送(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每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的疫苗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疫苗冷链管理,按规定做好温度监控与记录,确保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全过程冷链管理。(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3.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严格执行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制度。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等,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购进、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检查能力建设,推进建立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采取宣传、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强化监管人员业务知识,带动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拓宽执法人员的知识视野,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严格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1.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卫生计生局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地区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农村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不少于2次)预防接种。各预防接种门诊可根据门诊量确定接种时间,门诊量大的除每天开诊外,还需周六开诊半天,以满足市民需要。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和调整优化辖区内各类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确保各类预防接种门诊全部达到房屋规范、资质规范、设备规范、疫苗管理规范的要求,实现儿童管理信息化、接种流程程序化、业务管理智能化功能。巩固提升已建成的规范化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全覆盖建设成果,在2019年年底前取消达不到规范化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的村级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点。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开诊前后接种室清洁和消毒工作,按要求配备急救药品和预诊体检用器材,做好预防接种知情告知、登记报告以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冷链管理,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对疫苗储存的温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按规定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强化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管理,将目标人群全部纳入预防接种管理,不留空白。(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预防接种业务和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相关科室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必须具备相应工作条件;第一类疫苗接种单位要有明确的责任区域,责任区域不交叉、不重叠;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市、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考核,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和疫苗接种率监测,每年综合评估重点防控传染病及目标人群,采取查漏补种等措施,有效防控传染病暴发风险,降低传染病发病率,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考核和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疫苗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疫苗采购、储运、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疫苗配送(储存)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保障人员编制。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编委办)

(三)稳定经费投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费保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经费。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四)建立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机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951号)要求,在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时,要按规定标准执行,规范开展第二类疫苗采购和接种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广泛告知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的禁忌和不良反应,努力提高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和第二类疫苗接种覆盖面,有效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作为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考核评估,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抄送:市编委办。

(共印4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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