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8〕20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8-12-19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23:24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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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8〕20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阳市砂石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砂石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砂石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获得感和蓝天幸福感,促进我市砂石场(含砂石土矿山、来料加工、商砼砂石原料生产、建筑工地内部打砂)企业绿色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加强统筹协作,形成部门合力,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通过“禁批、严查、重罚、强治”等综合措施,对砂石场扬尘污染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不断消灭非法砂石场存量,有序、有力、有效开展综合整治,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不新增砂石场;
(二)全市范围内非法砂石场数量逐年减少;
(三)全市范围内合法砂石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保、林业、国土、工商、安监、住建等领域违法行为发生;
(四)全市范围内已废弃砂石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率逐年提升;
(五)全市范围内砂石场扬尘污染投诉逐年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内不新增砂石场,已获得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砂石场在营业执照、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不再受理延期、扩界申请审批,全部予以核销;
(二)全面取缔全市范围内非法砂石场;
(三)逐步依法整治不符合环保、林业、国土、工商、安监、住建等部门管理要求的合法砂石场;
(四)不断加强合法砂石场生态环境监管,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砂石场造成的扬尘污染;
(五)逐步完成砂石土矿山关停后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实施步骤
(一)摸排阶段(定期开展)。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砂石场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摸排,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环保、林业、国土、工商、安监、住建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摸排要逐户核实,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一企一档”,落实责任人,根据实际,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长期开展)。
1.停止审批新增砂石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停止受理或向上级部门报批砂石场相关证照的延续、扩界申请;许可证到期的砂石场全部给予核销;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均不得审批新增砂石场。
2.关闭证照到期的砂石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对辖区内相关证照有效期满,未自行停止生产,经环保、林业、国土、工商、安监、住建等部门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关闭的砂石场报请属地政府(管委会)实施关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3.整治不符合要求的砂石场。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证照齐全有效,但存在环保、林业、国土、工商、安监、住建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砂石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要求砂石场依法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4.查处非法砂石场。凡是未办理相关手续,未获得相关证照的砂石场,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在查实非法砂石场的违法行为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停限电、停产等处罚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加大巡查复查力度,防止其恢复生产。
5.规范建筑工地内部砂石场。将建筑工地内部砂石场纳入绿色文明施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杜绝以销售盈利为目的工地内部打砂行为,工地内部打砂要自打自用,力争即打即用,暂时堆存的砂石要做好防尘覆盖。
6.强化砂石加工行业监管。加强商砼、水泥标砖等行业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管控,禁止未经许可从事砂石销售的行为,落实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宣传监督,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确保扬尘防控不留死角。
7.实施砂石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关闭(废弃)砂石土矿山进行治理和恢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重点开展中心城区、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要道路沿线关闭(废弃)砂石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加大现有砂石场生态保护力度,监督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边开采边逐级复绿,对不符合复绿要求或拒不复绿的企业,动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复绿。对开采过程中破坏、裸露的山体进行植被绿化,植被覆盖率不低于周围非采石自然景观区 80%的绿化标准,并有相应的乔、灌、草类相配合。
(三)督查、抽查阶段(长期开展)。
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安监局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部门督查,并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抽派人员组成砂石场综合整治工作督查组,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砂石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查处并定期通报,必要时进行曝光。
(四)检查验收阶段(定期开展)。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认真总结砂石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形成总结报告。由联合督查组根据工作实际分阶段、有重点的实施验收,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根据需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五、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砂石场扬尘污染整治统筹协调,指导关闭(废弃)砂石场植被恢复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生态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林业违法、生态植被破坏等违法行为;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砂石场(砂石土矿山开采)行业整治,落实关闭(废弃)砂石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对非法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对决定关闭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违反国土方面法规,依法需要关停的砂石场,报请政府予以关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砂石来料加工点;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法砂石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场,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住建部门:负责商砼企业、建筑工地内部打砂行业整治,将建筑工地内部砂石场纳入绿色文明施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杜绝以销售盈利为目的工地内部打砂行为和商砼企业未经许可从事砂石销售的行为,加强对商砼企业、建筑工地内部打砂扬尘污染防治宣传监督,增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意识,督促企业、建筑工地建立健全各项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六)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供电企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非法砂石场后需采取的停限电措施,对供电企业落实停限电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七)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砂石场进行拉网式摸排,建立“一场一档”,落实责任人,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整治不符合要求的砂石场;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砂石场;查处非法砂石场、商砼企业、建筑工地内部打砂;实施砂石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此外,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要停止审批新增砂石场,关闭证照到期的砂石场。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砂石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定目标、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的“四定”原则和政策设计、工作部署、干部培训、督促检查、追责问责的“五步工作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紧紧围绕整治目标任务,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强化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察考核。将砂石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及“蓝天保卫战”,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督察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查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砂石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本方案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共印4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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