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畅通规范的项目投资洽谈渠道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7〕21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12-25 发布时间: 2017-12-25 22:48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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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2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畅通

规范的项目投资洽谈渠道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项目投资洽谈机制,保障投资者能够顺畅、透明、高效地与政府部门进行联络沟通洽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畅通规范的项目投资洽谈渠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项目外,凡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且需引入项目投资者的投资项目都要适时公布,让投资者有正常渠道就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条件、投资方案等与相关政府机构进行联络沟通洽谈。

二、需引入投资者且由市级统筹或作为实施主体的投资项目,由对项目进行行业管理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决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和要件制作项目公布表(参见附件),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在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进行公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项目公布专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公布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项目公布中须明确负责联络洽谈项目投资的责任单位,由其具体承担与投资者的对接洽谈工作。由区县级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联络洽谈的责任单位,须明确1名主管副区(市、县)长、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投资洽谈工作;项目涉及的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联络人,具体负责项目投资洽谈的联络对接工作。由市级实施项目的,涉及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联络洽谈的责任单位,须明确1名主管副局长(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投资洽谈工作;对应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联络人,具体负责项目投资洽谈的联络对接工作。

四、凡投资者提出联络洽谈的,有关联络洽谈责任单位应积极主动进行回应,确保沟通洽谈渠道畅通、程序合法、公正透明。投资者就规划设计、项目策划、投资模式、实施方式、投资条件等事项提出的意见和方案,责任单位应详细记录、梳理汇总、综合研判、合理采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项目实施和投资方案,具备条件后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投资者。

五、项目公布涉及的投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须明确1名班子成员负责此项工作,明确1个处室具体受理投诉,梳理投诉信息及时反馈相关责任单位并抓好跟踪督促;同时,要会同市督办督查局不定期对项目公布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推诿扯皮、不严格执行公布制度、不认真对待项目投资洽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进行问责。

六、各区(市、县、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确保项目公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七、各区(市、县、开发区)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区(市、县、开发区)级拟引入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公布制度。

附件:贵阳市拟引入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公布表(略)

201712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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