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7〕20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12-14 发布时间: 2017-12-14 22:09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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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206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级政府

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6)、《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黔府函〔2017152)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健全完善执法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

二、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局、市直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全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区(市、县、开发区)、乡(镇、社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和一线队伍建设,研究完善基层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确保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

           2017121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纪委。

       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

       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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