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6〕18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23:53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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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6186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运行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强化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传播能力建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气象局是我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机构,承担我市预警发布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作预警信息,承担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范围、发布时间、时效、预警更新、预警解除等具体内容的制作,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国办秘函〔201532号、黔府办函〔2015188号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配合市气象局及时、准确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工作,并开通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渠道”。

三、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要积极支持市气象局、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等部门建立分区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手机用户库,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向以上部门提供贵阳市所属各区(市、县)的分区手机号码,并半年更新一次。

以上各部门应根据黔府办函〔2015188号相关规定,按照“归口管理、加强联动、快速传播”的原则,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要切实保障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所提供的手机用户号码信息的安全,指定专人携带公函进行对接,并建立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不得将手机用户号码用于除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与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不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努力提高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贵阳广播电视台与市气象局要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技术对接工作,确保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对外发布的渠道畅通。贵阳广播电视台应通过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及时接收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确保一级(红色)和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通过电台或电视节目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即时播报;其中广播由贵阳市应急广播(交通102·7)发布,电视台播出频道由双方协商拟定。

五、市教育局与市气象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工作机制,向市气象局提供各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人的通讯信息,由市气象局将教育局提供的负责人信息录入到预警信息系统内,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时,由市气象局统一将预警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到各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师生的横向传播作用,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向社会广泛传播,有效提高人们的知晓率,提高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应变能力,减少相应的财产损失。

六、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密切沟通和合作,实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应用接入工作,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及应对处置工作。

七、市气象局工作联系人:王珺;联系电话:18198152763

 2016118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贵阳广播电视台。

      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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