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5〕20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01-01 | 发布时间: | 2016-01-01 18:19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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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5〕20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贵阳市市直行政部门(机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36号)精神,规范行政机关(机构)执法行为和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贵阳市市直行政部门(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15年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
二、市有关部门(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通过本部门(机构)门户网站或本部门(机构)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市有关部门(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有关部门(机构)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工作纳入本部门(机构)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时,有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贵阳市市直行政部门(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15年版)》由市法制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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