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5〕12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5-07-17 | 发布时间: | 2015-07-17 08: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筑府办函〔2015〕1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
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公民。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8.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0.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1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8.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9.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2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核程序:
1.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审查表》。
2.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3.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秘书长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4.部门或区(市、县)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部门或区(市、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第一时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审查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部门或区(市、县)报送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应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3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