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5〕7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5-04-28 发布时间: 2015-04-28 08:00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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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575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

加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与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428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转联字〔200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服从服务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逐步形成市、区(市、县)、社区(乡、镇)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在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政策制定等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政策、规定,制定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2.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培训计划;

3.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4.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宣传,并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承办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二)贵阳市退役军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退役中心”)受市军转办委托,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贵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细则;

2.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3.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及退役金的核算、审查、统计、汇总、调整和申报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审查、接收、管理、存放,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随迁配偶子女的报到,协助其组织关系接转、落户以及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指导和协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组织实施有需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个性化培训,管理使用好个性化培训费用;

6.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

7.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相关手续;

8.检查指导区(市、县)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9.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队伍稳定工作及与管理服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可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的职能及接收数量、任务和实际需要,商本级编制部门采取在相关机构加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牌子,调整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的办法,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

1.制定区(市、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具体实施细则;

2.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相关手续;

3.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年度审核登记工作;

4.负责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等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5.指导、检查本辖区社区(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6.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队伍稳定工作及与管理服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四)社区(乡、镇)负责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负责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组织关系接转,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的中共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了解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基本信息台帐和联系卡制度;

4.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对实现就业的即时办理就业登记并纳入就业信息系统管理,动态掌握其就业变化情况;

5.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6.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队伍稳定工作及与管理服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7.接受上级军转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目标考核。

(五)财政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管理等经费的核准下拨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工作。

(七)公安、住建、教育、卫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市军转办根据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下达的计划编制本级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由市退役中心配合市军转办负责审查接收,由市退役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放和管理。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地以转业报到后首次办理户籍申报的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为准,按照住址所属的区(市、县)确定安置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行政区划改变、地址变化等原因需变更安置地的另行规定。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市退役中心报到后,由市退役中心根据安置计划,介绍到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完成报到程序及退役金审查、审核后,市退役中心于翌年1月按安置计划向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造册移交,纳入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六)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划分管理服务范围,及时划分社区(乡、镇)承接人员名单。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落户地社区(乡、镇)的居委会(村委会)党支部。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发放

(一)安置到我市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中发〔200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退役金。退役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到地方报到的翌年11日起开始计发退役金。市退役中心按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报省军转办批准后,通过指定银行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逐月足额按时支付。

(三)每年1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登记情况报市退役中心。对无故不登记的,暂停发放退役金,直到办理登记为止。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的有关待遇问题,严格按照国转联〔20148号文件执行。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地方福利待遇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到地方报到翌年1月起,按黔转联字〔20013号文件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代扣代缴,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从转业到地方起薪的第1个月开始,按其退役金标准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市退役中心负责每年新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建帐立户工作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对帐工作。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缴纳比例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的扣缴时间为每年第1季度中的一个月,一年一次性扣缴。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转业到地方起薪的第1个月起计发住房增量补贴,住房增量补贴缴交标准按国转联有关文件和省、市房改政策执行。市退役中心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增量补贴相关业务工作。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地方福利待遇计算基数严格按国转联有关文件执行,且随国转联文件的调整适时调整,具体基数标准由市退役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报市军转办和市财政局审定。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涉及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从地方开始发放退役金的第1个月起,按照《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筑财教〔201268号)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配偶工作单位全部承担,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据实申报。

(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由市军转办和市退役中心每2年组织1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社区(乡、镇)社保机构要关心关爱。因患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市退役中心、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55号)文件申请临时救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的,由社区(乡、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市、区(市、县)管理部门上报。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创业就业指导与培训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创业指导,由市退役中心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创业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创业和个性化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由市退役中心提供创业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创业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依托军培中心或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个性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技能培训和特色培训。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入驻贵阳市创业孵化示范园等创业扶持,并可免费享受创业指导专家提供的开业指导、市场分析、营销策划等创业服务。

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费保障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区(市、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有人数和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区(市、县)财政承担;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由市退役中心按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有人数和住房补贴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经费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次200元补助。

(三)区(市、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业务一次性启动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年度工作经费,市、区(县、市)各按每人每年200元匹配,并随工作量增长适当提高,专帐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

(五)市军转办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经费的监管,接受市财政、审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它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05号)规定,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本意见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从2015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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