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5〕3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5-02-17 发布时间: 2015-02-17 08:00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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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533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阳市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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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府决策事项督办规定

为健全完善政府督办工作制度,推动市政府决策事项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督办事项

(一)省政府常务会和省长办公会议定事项(涉及贵阳市部分)

(二)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贵阳市部分),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各类重要文件。

(三)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等各类会议上议定的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

(四)市政府领导在相关文件、资料上作出的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

(五)市政府领导在调研、视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时作出的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要求。

(六)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市督办督查局是市政府决策事项的督办主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内容,按照分类管理、分类督办的要求开展督办工作。原则上,市长交办的工作,由市督办督查局牵头督办,市督办督查局、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分别建立台账跟踪落实情况;副市长(副秘书长)交办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对口业务处室负责督办,并建立台账跟踪落实情况。市长直接交办给副市长(副秘书长)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对口业务处室纳入副市长(副秘书长)交办工作督查范畴。根据工作需要,副市长(副秘书长)交办工作若确需由市督办督查局牵头督办的工作,应经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市督办督查局督办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建立台账。

1.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请市督办督查局全程参会)上交办的工作,由市督办督查局根据会议安排组织督办。

2.市长在专题会、专题调研等交办的工作,由承办的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将市长的有关安排进行整理,并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交市督办督查局组织督办,并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建立台账进行跟踪。

3.市长通过文件、资料等做出的批示,具体交办给副市长(副秘书长)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具体业务处室按照副市长(副秘书长)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具体交办给各区(市、县)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1个工作日内将领导批示,分别转给市督办督查局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由市督办督查局牵头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同步建立台账进行跟踪。

4.副市长(副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进行督办,并建立台账进行跟踪;涉及重点工作、重大事宜的,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可交由市督办督查局督办。

(二)切实跟踪督办。督办主体按照督办时限要求,第一时间下达督办通知至承办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通过电话催办、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推动工作落实。市督办督查局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编发《督办情况专报》专报市长、秘书长,并抄送有关副市长、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报告。

(三)积极调度协调。督办主体要掌握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承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应以书面形式如实予以说明。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承办单位,督办主体可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负责人提请约谈。

(四)全面汇总反馈。市督办督查局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跟踪督查的基础上,应认真填报《市长(副市长、副秘书长)批示(交办)工作督办跟踪落实台账表》,并实行销号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每半月要主动同市督办督查局对接一次,及时互通情况,确保信息对称。每月28日前,市督办督查局应将《市长批示(交办)工作督办跟踪落实台账表》中当月交办和正在办理的事项报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应将《副市长(副秘书长)批示(交办)工作督办跟踪落实台账表》中当月交办和正在办理的事项报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审阅,并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汇总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阅。

(五)认真回访复查。督办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听、看、查、问”等方式,有选择地开展实地回访复查,核实承办单位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市领导反馈。

(六)纳入目标管理。在督查工作中,承办单位未严格按照时限及要求落实市政府决策事项的,督办主体要做好备案,并将其作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并报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 市政府办公厅、市督办督查局督办责任分工表

      2. 市长(副市长)批示(交办)工作督办跟踪落实台账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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