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4〕16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4-10-23 | 发布时间: | 2014-10-23 08: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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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4〕1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制定示范小城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开发建设指挥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4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100个示范小城镇改革发展的十条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4〕7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制定示范小城镇机构改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坚持权责一致、能放则放、按需下放,依法赋予试点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试点乡(镇)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范围
在省确定的100个示范小城镇中,贵阳市共有12个。其中,省级示范小城镇5个,市级示范小城镇7个。具体为:
(一)省级示范小城镇
1.清镇市站街镇
2.修文县扎佐镇
3.息烽县小寨坝镇
4.开阳县龙岗镇
5.花溪区青岩镇
(二)市级示范小城镇
1.清镇市卫城镇
2.白云区牛场乡
3.修文县六广镇
4.乌当区羊昌镇
5.观山湖区朱昌镇
6.息烽县九庄镇
7.开阳县南江乡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示范小城镇机构编制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党政机构
按照职能归口综合设置党政办事机构,机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9个。即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群众工作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财政所。试点乡(镇)党政机构可参照以上机构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或为加强某项工作单独设置。
人民代表大会、纪委(监察)、政法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置,其办事机构可采取加挂牌子的形式设置。
(二)事业机构
按照就近归类的原则,综合设置示范小城镇事业站所,机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7个。即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卫生计生院、水利站、林业站、政务服务中心。试点乡(镇)事业机构可参照以上机构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或为加强某项工作单独设置。
(三)派驻机构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派驻试点乡(镇)的机构予以撤销或调整由试点乡(镇)管理。区(市、县)政府部门派驻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日常管理以试点乡(镇)为主,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要书面征得试点乡(镇)党委的同意。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各区(市、县)可适当增加试点乡(镇)人员编制,所需编制在本区(市、县)内调剂解决。在示范小城镇增设1名乡(镇)级领导职数,引进城镇规划建设专业人才。新增乡(镇)级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领导职务包括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人武部部长等,具体领导职数结构由区(市、县)根据有关规定和乡镇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不应自行确定其他的乡镇领导职务名称。
(五)其他事项
对未涉及试点的乡镇,机构编制事项仍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乡(镇)所在区(市、县)党委、政府对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成立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改革中涉及的机构编制各项工作。
(二)精心制定方案。各区(市、县)要从实际出发,按黔委厅字〔2014〕40号文件要求,精心制定试点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各区(市、县)试点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于2014年11月底前报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意后,由区(市、县)党委、政府批准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乡(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干部队伍,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014年10月23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编委办。
(共印9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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