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3]25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12-26 发布时间: 2013-12-27 00:18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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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3]253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20131226

贵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安全保护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3163号)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20131122山东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泄漏爆燃事故和20131126我省平坝县境内沪昆客专施工塔吊倒塌致中石化西南成品油管道受损泄漏事故的教训。根据国家、省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气)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项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贵阳输油气管道基本情况

(一)长输天然气管道

1.中缅天然气管道(贵阳段)。管道全长41.1公里,均在花溪区辖区内。由中国石油西南管道贵阳输油气分公司负责管理。

2.中贵天然气管道(贵阳段)。管道全长140.199公里,途径息烽县49.166 公里;修文县28.153公里;白云区 13.98 公里;观山湖区22.2公里;花溪区26.7公里。由中国石油西南管道贵阳输油气分公司负责管理。

(二)长输成品油管道

1.中国航油集团贵州石油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及航空煤油和柴油两条输油管线,管线长分别为9.810.5公里,从花溪区谷立油库输送至龙洞堡机场油库,管线途径花溪区和南明区。

2.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该公司从广东茂名至中石化贵阳油库一条输油管线(输送汽油和柴油),贵阳市境内管线长35公里,管线途径花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明区。

(三)液氨长输管道

1.起于息烽县小寨坝镇的贵州开磷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止于开阳县金钟镇的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输氨管线,全长21公里,管线途径息烽县和开阳县,分属贵州开磷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及矿肥有限责任公司。

2.起于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止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输氨管线,全长11.3公里。全部在开阳县境内,分属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及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

(四)城镇燃气管网

分布在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修文县。

二、总体要求

按照近期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要求,全面开展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彻底排查和解决安全隐患等问题,构建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文新任组长,刘玉海、高卫东、吴军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铁路建设办、中国石油西南管道贵阳输油气分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石油贵州贵阳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贵阳输油管理处、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廷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分设四个联席会议,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库、站)存储销售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市城市燃气管网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油(库、站)存储销售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

(二)各部门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市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输油气管道项目立项工作,确保项目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检查有关输油气管道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协调省能源局拟定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资料。

2. 市规划局负责输油气管道规划管理工作,对新增管线项目严格审批,确保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已建项目提供管线规划布局资料;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划的行为。

3.市生态文明委负责输油气管道事故灾害环境监测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企业制定环境保护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对深根植物腐蚀管道等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输油气管道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地质灾害引发输油气管道重特大事故。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检查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6.市卫生局负责输油气管道发生事故时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医疗救护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可能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公路等交通设施施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因施工危害输油气管道安全。

8.市水利局配合有关单位对输油气管道穿越江(河)、湖泊、水库等隐患整改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检查油(库、站)存储销售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牵头协调省商务管理部门解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10.市质监局负责对输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检查管理,协调省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加强对输油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测检验工作。

11.市安监局负责输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监督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可能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建设施工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因施工危害输油气管道安全;负责对城市燃气管网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安全。

13.市气象局负责对输油气管道安全气象影响预报工作,组织开展输油气管道防雷设施和管道静电接地保护检测工作。

14.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汇协调省、市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工作。

15.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输油气管道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16.市铁路建设办负责督促检查铁路建设施工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行为,监督建设单位及时消除危害管道安全的隐患。

17.市城管局负责会同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拆除管道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

(三)属地政府职责

当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排查整治,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企业职责

有关输油气管道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各类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四、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一)检查时间

201312262014331

(二)检查内容

1.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管线经营企业负责。

一查输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三查输油气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五查是否存在输油气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管道;

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输油气管道;

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输油气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九查输油气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2.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由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二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三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四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五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六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七查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3.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二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三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4.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二查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五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5.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二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三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6.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三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四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五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7.查城市燃气管网运行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责。

一查管道燃气企业巡查记录,入户检查台帐,燃气管线临近施工单位安全宣传、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查已铺设管线(包括小区)地面警示标志及三通、四通、转角处警示标志设置,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和入户安检工作;

三查瓶装燃气企业站内安全设施检测和运行,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阀门、调压设施日常巡检作业;

四查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及应急处置人员、设备的落实和管理。

(三)检查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50号)有关要求,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3238号),实行企业自查、县级排查、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督查的方式同步开展。

1.企业自查。相关企业要成立专项检查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报告报属地政府。

2.县级排查。各地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安全检查组,深入开展检查工作。要做到检查全覆盖,排查完成后,将排查报告于2014331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强贵秀,联系电话:7989022,油箱:gysfgwcyc@163.com)。

3.各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要组织专项检查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各牵头单位要组织好综合检查,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报告于2014331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市工作报告于201442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成立工作机构,迅速行动、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置。

(二)各管道企业要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落实资金和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因灾害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由第三方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及时协调处理,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立即停运整改。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按严重程度实行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整改,实时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四)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形成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五)建立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大检查完成后,机构不撤,职能不变,人员不散,通过专项排查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完善符合贵阳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输油气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油(气)存储销售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安全保护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实现管道(网)规划、建设、检查、抢修、抢险救援等内容和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全覆盖;建立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联动机制,尽快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防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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