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通〔2011〕10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发布时间: | 2011-10-24 17:10 |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通〔201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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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
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规范代课人员管理,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规范代课人员管理,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制订了《贵阳市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开展,积极稳妥解决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现有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实行摸底登记后,坚持以区(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禁止学校新聘代课人员。
二、各区(市、县)要根据各学校编制及教师实有情况,拿出编制解决代课人员转公办教师问题。
三、对中小学代课人员实行定向招聘办法。
(一)对截至2011年7月1日,连续在本区(市、县)公办学校代课年限达3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岗的代课人员,具有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参加面向全市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定向招聘为公办中小学教师考试。本次定向招聘贵阳市公办中小学教师人数为经各区(市、县)资格审查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80%。通过定向招考,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80%的代课人员为聘用对象。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办理聘用人员的审批手续。聘用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备案。
此项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采取统一制定招聘简章、统一命题、同一时间、统一考试的办法,面向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进行考试,择优聘用。各区(市、县)根据本实施意见自行组织报名、及办理聘用工作。报名时间10月26日9∶00—17∶00,考试时间10月30日上午9∶00—11∶30。
(二)各区(市、县)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在代课人员中招聘公办教师,要充分考虑解决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教师不足的问题,对具有中专学历和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且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学校代课的人员也可报名。一经聘用,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具体期限由各区〈市、县〉自定)。
(三)对参加本次定向招聘的代课人员予以加分的条件是:连续代课满五年(含五年)加1分,每增加一年加1分,累计连续代课年限加分不超过10分。
四、对现有长期代课人员,不具备教师任职条件的和参加此次招聘考试落选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区(市、县)有关部门根据岗位条件测试后可聘用到教辅、工勤等岗位。对仍未能被聘用的人员,可由学校考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此项工作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对于确实因为能力、水平以及条件不符等原因而未能聘用的代课人员,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被辞退的代课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此项工作在2012年1月底前完成。
六、各区(市、县)要及时补足学校教师需求,在今年内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的,在招聘中要将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纳入招聘对象。
七、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贵阳市解决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市、县)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贵阳市解决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登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沈 兵(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徐小贵(市教育局党委书记)
林开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廖培德(市编委办副主任)
田 荣(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
肖 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处。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意见 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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