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6-749146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 文 号: | 观府办函〔2026〕6号 | 发布时间: | 2026-06-30 16:35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71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24小时执勤备战模式的职业特点,结合观山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制保障。区属各级、各部门、区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区委办、区政府办单独为区消防救援局开设独立发文、收文账号,保持独立收文发文,在通知参加区委区政府各类会议时,区消防救援局独立参会。保留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消安委)行文及业务协调职责,保持与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配合单位:区直各部门)
第三条 经费预算。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时,按照《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单位基本支出及外聘人员保障、消防员高危补助由本级财政保障,地方消防经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合同制消防员经费、消防文员经费、车辆器材装备经费、消防员高危补助、应急救援经费、其他经费项目等所需经费),根据每年目标责任书及单位实际情况,由区财政局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单列,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区人民政府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消防宣传、实战演练、战勤保障、消防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项目支出预算单列保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条 经费保障。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外,区人民政府应将属本级保障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执勤补助、高危补助、未休假补助、目标绩效(津补贴)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落实好中央、省有关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生活待遇的政策措施。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督办督查局要将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考评奖励范畴,奖励标准按照公务员同等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区督办督查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出行优待。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机场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为消防救援人员开设“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增设优先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等)享受优先优待。(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高铁经济带服务中心)
第六条 政务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在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享受优先办理服务。(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 医疗优待。区卫生健康局督促区域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卫生场所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示和绿色通道,实行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服务和优先挂号、缴费、取药、诊疗等;区卫生健康局应和区消防救援局通过竞争性程序确认一家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院作为观山湖区消防救援局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区消防救援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送治的伤员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交通优待。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区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凭有效证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退休证、残疾人员证件和工作3年以上的合同制消防员证等)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原渠道保障。(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第九条 职业优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游览区内自然保护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园等旅游区(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凭有效证件享受免费优待政策。区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免费标志牌。鼓励辖区影(剧)院在放影(演出)前免费播放消防救援公益广告和宣传短视频,鼓励为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绿色通道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先法律服务。区文明办鼓励志愿者参与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志愿服务。(牵头单位: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区文明办)
第十条 车辆优待。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有关规定)纳入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等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对记功奖励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其户籍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表彰奖励等级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慰问。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编纂全区年度《年鉴》《观山湖区志》时,将在职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区委宣传部要通过举行大型集会、广播视频、公益广告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消防救援人员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牵头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区消防救援局)
第十二条 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继续参加地方双拥共建工作。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区委、区政府继续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区委、区政府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配合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局)
第十三条 在职优待。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后(不含辞退、开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种)、工龄、专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职工享受各项待遇;在职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职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费用。(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四条 退出保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辖区内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五条 保险待遇。消防救援人员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建立消防员退出消防员队伍后职业病报销保障制度。全区所有消防救援人员按现有标准投保人身意外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六条 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人员伤亡抚恤待遇,不低于原有部队抚恤标准,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制度。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伤残、牺牲具体评定工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消防部门联合实施,烈士评定纳入地方政府抚恤政策。对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援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相同保障制度。(牵头部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消防救援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十七条 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八条 落户优待。公安部门应允许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在驻地消防站或所在单位公寓房、单位集体户进行落户;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九条 就业优待。消防救援人员配偶就业、工作随调,参照《贵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调程序及办法。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教育优待。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驻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时,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时,区教育部门按照贵阳市教育局关于军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变动、生活基础变更时,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班额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的意愿,按照分级原则,由教育部门妥善安排到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学校就读,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接受义务教育时,根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或户口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由消防救援局审核相关资料,出具转办单。(牵头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消防救援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创文章,作者: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66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