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5-472276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 文 号: | 观府办函〔2025〕3 号 | 发布时间: | 2025-04-02 15:20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观山湖现代服务产业试验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现将动态调整后的观山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自行政规范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向市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月15前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观府办函〔2020〕48号)同时废止。
附件:观山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3月24日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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