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1-3565383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 文 号: | 观府办发〔2021〕11号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11:25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指挥机构
2.2 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类别
3.2 启动条件
3.3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3.4 预警信号及发布
3.5 预警响应措施
4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类别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II级应急响应
4.5 I级应急响应
4.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8.1概述
8.2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8.3自然灾害现场处置基本要点
8.4注意事项
9附件
9.1观山湖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分级标准表
9.2 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9.3 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9.4 观山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754-2017)《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如下:
(1)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2)当毗邻区(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区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观山湖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观府办函〔2019〕39号)文件要求,区减灾委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较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区内一般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2)区政府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推动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3)区人民武装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民兵进行抢险救灾等任务。
(4)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
(5)区发展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和协调;联系、指导和协调区属国有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协调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6)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区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7)区科学技术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8)区工业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9)区民宗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居)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10)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监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1)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12)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4)区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林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1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负责联系燃气公司对辖区内燃气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燃气供应。
(16)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开展对道路防灾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
(17)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区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农村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确保在政策扶持下如期稳定脱贫;协助做好水库、水电站移民的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8)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9)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20)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22)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3)区医疗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受灾参保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3)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
(2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具体工作,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参与组织因灾损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灾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恢复、垃圾清运处置等工作。
(25)区公安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26)市自规支队空规执法三科: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7)区公安交管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确保主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
(28)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9)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0)金阳供电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31)团区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抗灾救灾。
(32)各镇(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统筹开展和综合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做好辖区排水防涝和抢险物资储备,参与组织因灾损毁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报送、灾情核查及协助做好损失评估等工作;做好辖区范围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1.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减灾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减灾委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区减灾委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依托省、市行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类别
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示。
3.2 启动条件
3.2.1 Ⅳ级预警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响应: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1个以上(含本数,下同)镇(街道);
(2)区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区内1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的。
3.2.2 Ⅲ级预警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响应: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3个以上镇(街道);
(2)区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红色预警响应;
(3)区内3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的。
3.2.3 Ⅱ级预警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响应: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5个以上镇(街道);
(2)区内5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Ⅱ级预警响应的。
3.2.4 I级预警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响应: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7个以上镇(街道);
(2)区内7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级预警响应的。
3.3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3.3.1 预警响应启动
区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3.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3.4 预警信号及发布
3.4.1 预警信号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 预警信号发布
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响应措施
3.5.1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4)向预警区域镇(街道)、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5)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6)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5.2 预警响应涉及镇(街道)、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3)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4)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5)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类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含3人)以下;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17户或50间以上,33户或1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4.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
(1)区减灾办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向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2.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区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含10人)以下;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3户或100间以上、170户或5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观山湖区灾情启动贵阳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1)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3.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区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4.4 II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30人(含30人)以下;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70户或500间以上、333户或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观山湖区灾情启动贵阳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救灾工作开展。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2)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4.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
4.5 I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1)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②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33户或1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2 启动程序
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经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观山湖区灾情启动贵阳市II级救灾应急响应。
4.5.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2)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5.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经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同意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1)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镇(街道)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受灾镇(街道)比上级提升至少一个响应级别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1)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在接到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上报市减灾办,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内向区减灾办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减灾办接报后,15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
(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每天10时之前向区减灾办汇总报告灾情。区减灾办在每天12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市减灾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在2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区减灾办,区减灾办应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减灾办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提出会商要求,报区减灾办,由区减灾办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6)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0分钟内向市减灾办报告。
(7)区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 信息发布
(1)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发布主体
区应急管理部门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单位。
(3)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5)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减灾办应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害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7.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活动。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8.1概述
我区自然灾害包括:暴雨、干旱、洪涝、风害、雹害、冻雨、雪害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及生物灾害。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自然灾害的特点,特制定《贵阳市观山湖区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8.2区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8.2.1区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组成
区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抢险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相关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区现场副指挥,现场抢险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现场秩序组、通信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水利气象组。
现场抢险指挥部职责: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灾害救援情况。
8.2.2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调度现场抢险救援所需的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和资金,负责与区减灾办及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联系,负责抢险救援信息的收集、整理。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队伍、武警和工程抢险队组成,负责实施抢险和人员搜救工作。
(3)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村(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和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提供现场应急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提供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织成。负责伤员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消毒等有关工作。
(6)现场秩序组: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分局、属地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通;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赴现场媒体记者统一登记、管理,定时组织发布抢险救援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水情旱情、气象灾害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8.3自然灾害现场处置基本要点
(1)由综合协调组根据需要及时与区减灾办联系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必要时,协调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或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组织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并适时跟踪和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及抢险救援情况。
(2)由抢险救援组组织力量搜救失踪人员,对受到灾害围困群众实施救援。若出现排水不畅,组织人员检查排水设施,疏通排水。必要时,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营救困难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请专家组制定营救方案。
(3)由转移安置组负责组织可能受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疏散。
(4)由物资装备保障组落实相关物资保障措施、根据现场需要及时调集应急设施等装备到灾害现场。
(5)由医疗救护组组织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现场紧急抢救受伤人员,确保救治及时有效。
(6)由现场秩序组负责组织对低洼道路、桥梁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维持受灾区域的交通和社会秩序。
(7)由后勤保障组提供现场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提供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8)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和不实报道。
(9)由环境监测组负责提供救援灾害现场实时雨情、水情、天气预报和江河洪水预报信息。
8.4注意事项
(1)工作组相关人员必须听从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的指令,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对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组织抢险工作不力,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自然灾害发生时,一定首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及时转移、撤离和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
(3)划定受灾区域,根据情况对受灾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4)救援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穿好防护服,携带必要的防护装置。若事故扩大,已严重威胁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及时撤离抢险人员。
(5)平时应对抢险物资储备进行普查,加强应急物资、应急工具及装备等物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应就近调用,在使用后必须及时进行补充。
(6)应急处理时,优先选用专业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
(7)应急救援结束现场恢复后,要对现场进行清理、检查,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9附件
9.1观山湖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分级标准表
9.2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9.3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9.4观山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9.1观山湖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分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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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分级 |
启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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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响应(蓝色):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1 个以上镇(街道); (2)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区内1 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的。 |
|
Ⅲ级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响应(黄色):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3 个以上镇(街道); (2)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红色以上预警响应; (3)区内3 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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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响应(橙色):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5 个以上镇(街道); (2)区内5 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Ⅱ级预警响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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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红色): (1)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7 个以上镇(街道); (2)区内7 个以上镇(街道)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的。 |
9.2 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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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分级 |
启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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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含3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7户或50间以上,33户或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
|
Ⅲ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含1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3户或100间以上、170户或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
|
Ⅱ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30人(含3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70户或500间以上、333户或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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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33户或1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
9.3 观山湖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9.4 观山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
序号 |
单位 |
应急值守电话 |
备注 |
|
1 |
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
0851-87981525 |
|
|
2 |
观山湖区教育局 |
0851-84700285 |
|
|
3 |
观山湖区科学技术局 |
0851-84725356 |
|
|
4 |
观山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0851-84390246 |
|
|
5 |
观山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851-84857704 |
|
|
6 |
观山湖区民政局 |
0851-87989632 |
|
|
7 |
观山湖区督办督查局 |
0851-84811957 |
|
|
8 |
观山湖区司法局 |
0851-84125323 |
|
|
9 |
观山湖区财政局 |
0851-84118904 |
|
|
10 |
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851-87988933 |
|
|
11 |
观山湖区自然资源局 |
0851-87998270 |
|
|
12 |
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851-84123895 |
|
|
13 |
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 |
0851-84856026 |
|
|
14 |
观山湖区农业农村局 |
0851-87998357 |
|
|
15 |
观山湖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0851-87981610 |
|
|
16 |
观山湖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
0851-84118967 |
|
|
17 |
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 |
0851-84122421 |
|
|
18 |
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 |
0851-82215105 |
|
|
19 |
观山湖区审计局 |
0851-84399884 |
|
|
20 |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51-84859229 |
|
|
21 |
观山湖区统计局 |
0851-84851710 |
|
|
22 |
观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
0851-84139369 |
|
|
23 |
观山湖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0851-84724250 |
|
|
24 |
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0851-84855181 |
|
|
25 |
观山湖区公安分局 |
0851-87989611 |
|
|
26 |
市自规支队空规执法三科 |
0851-87981516 |
|
|
27 |
观山湖区税务局 |
0851-84392689 |
|
|
28 |
观山湖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 |
0851-84721100 |
|
|
29 |
观山湖区消防大队 |
0851-84756965 |
|
|
30 |
观山湖区生态环境分局 |
0851-84118983 |
|
|
31 |
观山湖区朱昌镇 |
0851-84361136 |
|
|
32 |
观山湖区金华镇 |
0851-84711991 |
|
|
33 |
观山湖区百花湖镇 |
0851-84280001 |
|
|
34 |
观山湖区宾阳街道办 |
0851-84720347 |
|
|
35 |
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 |
0851-84828111 |
|
|
36 |
观山湖区云潭街道办 |
0851-82215600 |
|
|
37 |
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 |
0851-84823075 |
|
|
38 |
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办 |
0851-84119874 |
|
|
39 |
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办 |
0851-84839336 |
|
|
40 |
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 |
0851-82268684 |
|
|
注:应急值守电话为带录音功能的24h值守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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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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