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4-955823 成文日期: 2021-09-02
文 号: 朱府发〔2021〕32号 发布时间: 2021-09-02 11:12
发布机构: 朱昌镇人民政府 文件有效性:

政策解读

各村、镇属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维护农民权益,现将《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朱昌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附件

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和《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维护农民权益,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村民在村庄规划区选址建设住宅的,依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难以在村庄规划区选址建设,或是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及现行的镇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按照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审批宅基地。

(二)节约集约、占补平衡的原则。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房拆建、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禁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

(三)“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建设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公开审批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审批结果”等公开制度。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本镇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的70%,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文件精神,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如下: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建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2.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

4.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5.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

6.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2),并提供相关原件和复印件。

2.村级组织初审

村级组织对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镇农房办。

3.受理审核

(1)实地选址。镇农房办负责统一接收农户宅基地申请,接到村民住宅建房选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以内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用途管理以及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表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2)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村民可选用区住建局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3)村级组织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资料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4.批准颁证

镇农房办在收到由村级提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镇农房办提请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审批意见,并在镇农房办公示通过审批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建房申请人取得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之日起2年内应当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期不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动失效。

5.申请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向镇农房办提出开工放线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村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6.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一个月内,村民应提请镇农房办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农房办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协议拆除旧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积极动员村民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备案

镇农房办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房办备案,同时村级组织要做好资料留存。

(五)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经农户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初审后,向镇农房办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2);

2.村民选定住宅图集;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图片、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6.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7.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8.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严格宅基地审批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

镇农房办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程序规定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所、林业站、安监站、经济发展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及完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国土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是否存在占用总体规划建设红线,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完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安排村级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在建的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房顶等主要部位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城管队:负责日常巡查和管控,发现违建问题,立即制止和拆除。

安监站:负责对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用火用电等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农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根据上级下达我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镇农房办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和使用管理

(一)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农业、国土、村镇建设、城管队等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国土、村镇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窗口进、同一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在公示前,可以组织预审。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农房办要及时组织村镇建设、农业、国土、城管等部门一起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农房办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二)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镇农房办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农房办要组织农业、国土、城管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村镇建设、农业、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村镇建设、农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和改厕;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镇农房办要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及时组织城管、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一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五、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村要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国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村要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对2020年7月3日以来的耕地违法建房,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宅基地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房,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待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建房。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工作责任。镇农房办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户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国土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国土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业、国土、城管、村建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认真落实“省级指导、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共同遏制新增违规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镇农房办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同时要开展土地国情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村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执行。在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变动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1.观山湖区朱昌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2-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2-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2-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2-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2-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2-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朱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昌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朱府发〔2021〕32号)附件3.观山湖区朱昌镇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docx

来源:朱昌镇人民政府

原创文章,作者:朱昌镇人民政府,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67046.html

(0)
朱昌镇人民政府的头像朱昌镇人民政府会员
观山湖区老年大学2021年补充招生简章
上一篇 2021年9月2日 上午10:48
下一篇 2021年9月2日 下午12:0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