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904 | 成文日期: | 2020-09-08 |
| 文 号: | 观府办函〔2020〕48 号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15:22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 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5号)的工作安排,现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管理事项类别清单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自行政规范文件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月1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
附件:
1.观山湖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观山湖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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