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889 成文日期: 2020-04-27
文 号: 观府发〔2020〕10号 发布时间: 2020-04-27 10:49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区管企业:

《观山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观山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

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提升贵阳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 知》(交水发〔2020〕17号)、《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交航〔2020〕1号)、《市交通委员会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筑交通〔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流域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区负责督查和指导、区各相关部门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我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能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我区航运绿色发展。

二、整治目标和内容

(一)整治目标

开展为期一年即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全市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和解决,联合监管等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责任层层压实。

(二)整治内容

1.船舶:对观山湖区内的船舶逐一进行排查和统计(朱昌镇、百花湖镇提供自用船舶统计情况;云潭街道办提供阅山湖船舶统计情况;金阳街道办、长岭街道办提供观山湖船舶统计情况),完成船舶生活垃圾、污油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配置并正常运行。规范船舶污染收集物统一转移至港口(码头)的行为。

2.港口(码头):对行政辖区内的港口(码头)逐一进行排查和统计,对未建设和配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或达到环保技术标准及要求的港口(码头),要迅速采取措施,完成接收、处置船舶污染物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确保船舶污染物收集、转移与港口(码头)接收、处置设施实现无缝衔接。结合实际,根据需求推行和建设岸电设施。

3.污染物处理设施:对行政辖区内的港口(码头)附近区域的垃圾(含生活污水)处理站(场)、填埋场和转运设备等进行调查和统计,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含生活污水)处理站(场)、填埋场,配置有效的转运工具和设备,确保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有场地(设备)存放,有设备转运、有设施处置。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船舶和港口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船舶和港口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俊生(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付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观山湖区大队大队长)

邹玲(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罗朝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石丹丹(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

阮云龙(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学君(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彭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曹杨(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吴斌(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处长)

成 员:

左俊松(朱昌镇副镇长)

罗庆伟(百花湖镇副镇长) 

杨长松(云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邵芝海(金阳街道办事处综治服务中心主任)

赵光友(长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凯(贵州百花船舶旅游有限公司)

陈永忠(贵州美丽百花船舶旅游有限公司)

陈丹(贵阳兴隆物业管理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疑难事宜、协调推进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1.切实落实区级督导。各镇(街道)负责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港口(码头)属地人民政府(街道)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责任,并实时调度。区交通运输局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船舶和港口(码头)、船厂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分类优化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油污)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方案,完善固定和移动设施相结合的接收模式、收费机制,促进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相互衔接、设施高效利用、经济可靠运行。结合“水十条”中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认真梳理,举一反三,细化问题清单并纳入整治方案。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落实经营者责任。水路运输和渔业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污染物、船船发动机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对处理装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及时整改;水路运输和渔业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与船长、专管人员等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报告责任,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环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的教育培训,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和专管人员。发现污染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3.落实港口(码头)管理单位责任。港口(码头)经营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和配置责任,按分类有效建设和配置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油污等港口接收设施设备,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污油等污染物。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利用移动设施接收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港口(码头)管理或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污染物。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经营单位及船舶修造厂应当将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港口(码头)经营(或管理单位),转运单位的名称、专管责任人员(含联系电话)、接收转运污染物的名称、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码头和船舶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4.落实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责任。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船舶公司或船主要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收集、码头岸上移交、船舶垃圾记录登记等职责,规范填写船舶污染物的分类、数量、转移地点和时间等内容。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落实联单制,按职责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严格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分类,按规定纳入当地垃圾或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置,有条件的区域依法推进港口作业区和城镇排水管网的连接。含油污水(污油)应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严禁含油污水和污油跨越其他区县转移上岸。加强企业与转运单位的衔接和协同,接收单位负责联系转运单位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转运至处置单位处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相关单位或个人可按船舶类型分别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三)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5.强化源头管理。根据观山湖区船舶检验现有技术情况,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依法开展观山湖区船舶检验,发现不符合检验法规要求的船舶,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船籍港交通运输或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观山湖大队配合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或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置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观山湖区交通运输或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码头)管理或经营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管理单位加快污染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配置,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审批上报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通过年度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环卫、城镇排水部门应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对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推动提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观山湖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6.强化监管执法。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以船舶、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提升现场监管频次,提高区域联动执法水平,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等措施;对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水路运输、港口经营、船舶修造企业或管理单位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每月对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发现港口(码头)等企业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根据职责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对不及时转运污染物的镇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港口(码头)经营或管理单位,要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或未落实环保验收整改意见、未取得环保手续、未申领排污许可和登记的经营性码头,对未制定或制定的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适用性不强,生产一线人员污染防治意识淡薄,控制措施不力的港口(码头),要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7.强化联合监管和信息联通。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行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使用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四)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8.建设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将未纳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7〕158号)考核的船舶,如泵船、非运输船等,在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并按一船一档建立档案留存图片、证书等相关资料。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方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停泊锚泊期间、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加大地方政府支持引导,推进新检验规则生效前建造的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9.加快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修造厂污染物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实现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修造厂污染物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2020年底前完成我区通航水域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10.改造和完善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生产扬尘、垃圾等设施为重点全面排查现有码头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未落实环保措施、未达到环保技术标准要求的码头,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11.推行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根据港口(码头)运营需求,安装码头岸电设施,推进清洁能源的建设和使用。新建500吨级及以上泊位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严格落实岸电使用要求,鼓励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提高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2.认真执行污染防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新标准或即将修订出台的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设计指南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4100总吨以下船角水污染物防治具体办法,完善港口(码头)污染物与所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有效衔接。健全长效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污染物有人管、有人运、有人处置,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督查和调度,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13.建立合理性收费机制和模式。各属地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并实行港口(码头)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后,收集、转运、处理费用由港口(码头)经营或管理单位、转运单位、处置单位承担(公益性码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费用的收费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码头)经营或管理单位接收生活污水。促进形成市场化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经济可靠高效的运行模式。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按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岸电服务按省发改委相关规定可实行地方政府指导价收费。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责任单位:朱昌镇人民政府、百花湖镇人民政府、云潭街道办事处、金阳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

14.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油水分离、生活污水处理、船舶排放在线监测等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和集成,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处置效率。

(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分局、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管理处、观山湖区公园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总体要求,制定观山湖区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和长期执行联合监管机制,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各相关单位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并报送区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至10月)。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观山湖区生态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强力整改问题清单,形成闭环管理,区人民政府加强调度和督查,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建立并长期持续落实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联合监管机制。区交通运输局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等情况,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交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相关设施;优化环保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用好上级补助资金、配套资金和技术等政策,用于船舶和港口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港口岸电设施改造,利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对港口岸电和相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二)加强监督考核

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按季度(分别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前)向区交通运输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辖区船舶、码头、船厂排查台账整改销号情况,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运行情况以及工作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按月<2020年3月开始>报送船舶与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改问题责任清单工作情况),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采用随机抽查及督促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营造良好氛围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要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关行业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加强12345、12369等举报投诉电话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港口污染治理良好氛围。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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