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647 成文日期: 2015-09-28
文 号: 2015092862513 发布时间: 2015-09-28 21:35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府办发〔2015〕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级各有关部门:

  《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4日

  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贵州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国家各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查清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有关属性信息。包括:1. 行政区域;2. 非行政区域;3. 群众自治组织;4. 居民点;5. 交通运输设施;6. 水利、电力、通信设施;7. 纪念地、旅游景点;8. 建筑物;9. 单位;10. 陆地水系;11. 陆地地形。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名不副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建立地名数据库。将普查中通过实地调查、收集整理登记的地名信息,实地勘测的实体地名信息及更新的主要地物数据统一录入国家地名管理系统,实现地名信息电子化管理,建立我区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

  (五)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和方法

  (一)普查范围。观山湖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普查方法。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观山湖区实际,此次地名普查采取政府组织普查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即地名信息基础部分由政府组织普查,地名信息技术部分通过购买服务来完成。

  三、组织实施

  成立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名普查办)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社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此次地名普查以区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各级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观山湖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政策,制定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

  2. 组织部署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 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 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废名事项;

  5. 审定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6. 承办贵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观山湖区地名普查办职责

  1. 拟定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 负责组织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3. 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 负责观山湖区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和成果验收;

  5. 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6. 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地名普查数据库。

  7. 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8. 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9.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专业资料,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见附件1)。

  (四)实行集中办公

  为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需临聘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办公。临聘工作人员具体数量及资金渠道由区民政局对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确定。

  (五)聘请地名普查专家1-2名

  负责对我区地名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及业务培训。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搜集资料、业务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完成所有地名普查、验收、上报工作。其中,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各乡镇(社区)完成地名普查工作;2016年6月至9月区普查办进行核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区地名普查办验收上报市地名普查办。

  第三阶段,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人员培训。区民政局负责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以乡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严格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 2008)及国家、部、省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地名标志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 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 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 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 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 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由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十)成果审定。地名普查成果由区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推动数字化管理,实现长期保管与高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区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编纂出版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经费预算

  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专项经费预算暂为120万元,其中:2015年20万元;2016年60万元;2017年20万元;2018年20万元(财政按工作进度拨款,资金不足财政及时追加或调剂,保障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按照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推进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地名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定期组织普查工作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进行座谈,交流地名普查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将地名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三)增强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海报、标语、公益广告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观山湖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普查工作部署及地名普查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2.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的基础资料,协调保障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工作。

  3. 区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提供行政区域、纪念地遗址、社团和民非企业资料的登记,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的相关资料;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4.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资料。

  5. 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等相关资料。

  6.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资料。

  7. 区园区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资料。

  8.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业、旅游资源、风景名胜区等相关资料。

  9.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人口户籍、门牌信息等相关资料。

  10. 区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的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11. 区审计局:负责对地名普查资金加强审计监督。

  12. 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地名普查的测绘技术支持,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地质图等相关资料。

  13. 区生态文明建设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生态、环保建设等相关资料。

  1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建筑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资料。

  15. 区城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

  16.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

  17.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及河流、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相关资料。

  18.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卫生所、私营医院等相关资料。

  19.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20.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的各类企业经营和发展等相关资料。

  21. 区档案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档案资料、各级、各类地方志等相关资料,指导地名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成果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2. 区新闻中心:负责做好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23.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

  (1)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各类地名(含行政区域、工业区、居民点、群众自治组织、洞穴、泉、瀑布、亭、台、碑、塔、街巷、建筑物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普查对象等)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工作。

  (2)负责做好基础地名数据调查登记资料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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