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观府办发〔2015〕65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554 成文日期: 2015-04-27
文 号: 观府办发〔2015〕65号 发布时间: 2015-04-27 11:14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观府办发〔2015〕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

  《观山湖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

  观山湖区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2015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与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简况

  截至目前,我区实际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26处,其中金岭社区3处,金源社区2处,金华镇8处,朱昌镇6处,百花湖乡7处。威胁道路三条共计270米道路,威胁247户,共1221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地质灾害高发易发情况

  我区汛期暴雨集中且强度大,极易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据统计至2014年末我区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减少16处地质灾害隐患,目前尚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7处。其中由人类工程活动为主引发的地质灾害占90%,自然因素为主引发的占10%,而且每年汛期都将引发一批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这些隐患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2015年3—9月份气候预测(重点防范期)

  温度预报:预计春季(3至5月)平均气温略高,其中4月气温偏高0.1~0.5℃,3月、5月气温接近常年;夏季(6至8月)气温略偏低0.1~0.9℃。

  降水预报:预计春季(3至5月)降雨量正常偏多,其中4月降水量正常略多,3月、5月降水量偏多1~2成,雨季出现在4月中旬,略早于常年;夏季(6至8月)降雨量正常偏少,其中6月略多,7月、8月略少。5月中下旬至7月初雨水较为集中,多大到暴雨天气,易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四、防范措施

  (一)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要做到汛前早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汛中要安排重点地段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生灾害要切实按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汛后要对当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来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料并做好相关准备,及时发布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对须采取避让或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进行勘查,并按治理经费分级承担原则组织实施。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观山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同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向区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和“包保”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方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副科级以上乡(镇)、社区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及时与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及隐患点村委会签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保”责任书,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防灾预案》开展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日常监测及其防治。

  区国土分局是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地质灾害组织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职责,编制本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政府的领导下,监督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建立辖区和点上的防灾预案,监督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落实包括防灾组织机构、负责人、监测、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组织实施,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发改、工信、住建、生态、农水、交通、电力、公路、铁路、教育等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工程业主单位,要按照《观山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提交灾害点的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

  发改、财政、民政、生态、农水、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立项计划、资金安排、灾民搬迁、降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三)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结合我区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建立区、乡(镇)、村、组的四级监测监控网络,会同发改、住建、农水、交通、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及时、可靠的预警信息系统。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及发改、住建、农水、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在汛期要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排查。在以上预报范围以外的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要通过巡查发现险情和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施和人员安全。国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

  (五)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和速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要建立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值班到位、责任到人。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或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更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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