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25〕1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25-12-22 | 发布时间: | 2025-12-26 09:38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发〔2025〕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贵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党建政工、战勤保障、财会审计、宣传培训、社会指导、档案管理、文秘信息、业务受理、协助监督管理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队伍建设职责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加强城乡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力量,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实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指挥、统一保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人员、车辆和装备器材,落实相关保障措施。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第六条 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职责与评估验收办法按照黔府发〔2024〕8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共同领导下,开展消防救援、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等与消防救援有关的工作,不得安排参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统筹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人员调配以及配套政策文件制定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参与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根据职责和政策要求,负责配合支持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用地和营房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工作。税务、商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政审工作。人社、医保部门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地铁、公交等出行优待政策和消防车辆高速免费通行等工作。文旅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转岗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抚恤待遇落实等工作。团委、工会、妇联等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组织建设、表彰奖励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队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人员设置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配备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级建设。
辖区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乡镇应建设二级及以上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十二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第四章 员额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灾情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核定员额和明确薪酬保障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70号)要求进行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由消防救援机构报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会商机制核准。在核定范围内的,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配;涉及新建政府专职消防队需增加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的,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在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并报同级编外聘用人员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配备。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招录实际,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指派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一般就近分配至生活所在县(市)及乡镇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按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暂行规定》(黔消〔2025〕11号)实施,用人单位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禁止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的分类、结构、评定、培训、考核、晋升等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财政事权与财权划分相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十八条 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并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负责管理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按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黔消〔2020〕3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66号)和筑府办函〔2024〕70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需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应落实岗前、在岗和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 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批制发《政府专职消防员证》,凭证件按照筑府办函〔2021〕66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优待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实际连续工作满12年(含)以上自愿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考评研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可按工作年限发放一次性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可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5〕3号)中为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发放地方政府经济补助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纳入政府表彰范围,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重大工作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管理指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颁发消防救援纪念章。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应根据隶属关系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加强党(团)员教育管理,切实发挥作用;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纳入乡镇(街道)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
第二十七条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人社部门和工会等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登记和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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