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属各普通高中学校,师大附中、省实验中学、贵大附中:

现将《贵阳贵安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docx

贵阳市教育局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贵阳贵安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贵安中小学校服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贵安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主要对校服选用、采购、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服是指各学校规定的统一样式的学生服装,学生普遍穿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教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贵阳贵安校服分工协作、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监督指导贵阳贵安中小学校校服日常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是校服管理工作主体,承担校服选用主体责任,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发挥校服德育美育作用。

第三章  校服选用

第七条 校服选用应遵循自愿原则,校服征订年级和套数应切实体现家长意愿。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应充分征求家长意见,按自愿原则征求拟选用校服年级不少于2/3以上家长同意,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遵循自愿购买原则,允许学生自愿购买学校选定的校服。

第八条  按照“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校服选用需求(包括种类、款式、套(件)数、价格区间等),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

第九条  选用校服的款式、颜色、校服标志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章  校服采购

第十条  校服采购原则上分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十一条  校服采购以学校为主体进行,学校可视情况决定自主组织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组织采购;在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完成采购程序后,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家长、学生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采购小组,负责评分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十三条  校服费用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学校不得违规截留、挪用、挤占校服费用,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程序参照《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范例》(详见附件)执行,主要包含:学校集体决策、征集家长采购意向、组织校服选用采购小组、发布采购需求、确定供货企业、公示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校服验收、售后服务监督、资料存档备案等。其中,校服采购合同应包含质量检测报告和调换、修补、增购等售后服务规定,增购校服不得高于合同价格。学生及家长可按实际需要单件购买,不得设置成套购买等强制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校服采购时,合同必须标明执行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等国家标准,坚决杜绝劣质校服流入校园。国家标准如有修订和更新,以国家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要严格执行“明标识”制度。采购单位选购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在接收校服时,应对照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

第十七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基础上,采购单位随机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优先送省级及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相关送检费用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按要求保留校服样品,以备复查复验。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校服质量检查;采购单位要主动争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对照本校采购合同约定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线索并定期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供货企业名单,明确不得向其采购校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检查结果,并将辖区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校服生产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要及时处理校服信访投诉举报,如发现采购校服质量等相关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时妥善处理,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各学校校服采购工作的指导,将校服选购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及个人未规范履行职责,经查实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特困供养人群、孤儿等特困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校服费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学校要建立减免学生校服费用的管理制度,按程序确定减免校服费用的学生名单,据实减免。

第二十二条  鼓励爱心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群体学生无偿捐资捐助校服,捐助过程中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范例

一、学校集体决策

(一)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二)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

(三)校服采购原则上分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二、征集采购意向

(一)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拟选用校服年级2/3以上家长同意);

(二)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

三、组建选用组织

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

四、发布采购需求

(一)确定校服采购方案,以多种方式公开发布,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校服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相关信息;

(三)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也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采购校服。

五、确定供货企业

(一)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

(二)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三)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四)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

(五)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

六、公示采购结果

(一)票选结束后,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

七、签订采购合同

(一)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

(二)校服纳入代收费项目的地区,学校设置代收代付专款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八、校服检查验收

(一)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若干套(件)留样封存;

(二)采用“双送检”验收的学校,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九、售后服务监督

(一)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二)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十、资料存档备案

(一)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

(二)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原文地址:贵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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