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各镇(街道)开展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关于推动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办发〔2023〕12号),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消防监管力量日常执法工作,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各镇(街道),现将有关消防委托执法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阳市消防条例》。

二、委托执法范围

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各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级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在行政区域内行使委托的部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限(详见附件)。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关系;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两人执法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

4.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案件办理完毕后报委托单位归档备查。受委托方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

5.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6.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按要求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请各镇(街道)依法按照委托事项开展本区域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贵阳市观山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各镇(街道)开展委托执法的公告委托镇(街道)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参考.docx

贵阳市观山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16日          

受委托街道办事处名单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人民政府

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人民政府

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镇人民政府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事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街道办事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街道办事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办事处

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办事处

来源:观山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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