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265971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 文 号: | 南府办函〔2023〕24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10 09:31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南明区责任督学管理办法(试行)》《南明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南明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5月10日
南明区责任督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加强南明区责任督学队伍建设,促进责任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着力提升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南明教育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贵阳市中小学校(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督学,是由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依法对指定学校(园)挂牌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责任督学的选聘、工作联系和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责任督学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照1人负责5所左右的校园标准进行配备,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熟悉教育法规、法律、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督导工作任务。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教育督导工作方法和技术,能够深入一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九)符合以上任职条件,主要从各级各类在职或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兼顾学前、义教、普高及民办教育领域,择优聘任。
第六条 聘任程序:
区督学选聘坚持自荐与推荐相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拟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区教育局审核、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审定的方法。
(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区督学的人数。
(二)督学拟聘人选由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成,拟聘人员如实填写《南明区督学申请表》。各推荐单位对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区教育局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核。
(四)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拟聘人选进行审定。
(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审定通过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南明教育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六)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区政府批准聘任,并颁发区督学聘任证书。
第七条 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超过3届。
第三章 职责与责权
第八条 责任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园)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园)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对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五)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区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责任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园)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学校(园)就督导事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学校(园)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督导学校(园)及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学校(园)应为责任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需向被督导学校(园)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级聘任的责任督学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和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责任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责任督学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学校(园)门口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责任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培训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对新聘督学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九条督学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二十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责任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责任督学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考核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聘任、续聘、解聘、表彰、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公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任督学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聘任单位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明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加强南明区责任督学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南明教育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贵阳市中小学校(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南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责任督学的选聘、工作联系和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责任督学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区域内中小学的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照1人负责5所左右的校园标准进行配备,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熟悉教育法规、法律、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督导工作任务。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教育督导工作方法和技术,能够深入一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九)符合以上任职条件,主要从各级各类在职或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
第六条 聘任程序:
区督学选聘坚持自荐与推荐相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拟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区教育局审核、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审定的方法。
(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区督学的人数。
(二)督学拟聘人选由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成,拟聘人员如实填写《南明区督学申请表》。各推荐单位对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区教育局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核。
(四)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拟聘人选进行审定。
(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审定通过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南明教育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六)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区政府批准聘任,并颁发区督学聘任证书。
第七条 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超过3届。
第三章职责与责权
第八条 责任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对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六)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七)完成区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十二条责任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学校就督导事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督导学校及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学校应为责任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应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级聘任的责任督学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和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责任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责任督学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责任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对新聘督学进行入职培训。
第二十一条督学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责任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责任督学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考核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聘任、续聘、解聘、表彰、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公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责任督学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聘任单位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明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南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责任督学的选聘、工作联系和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区域内幼儿园的布局和规模等情况,按照1人负责5所左右的幼儿园标准进行配备责任督学,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熟悉教育法规、法律、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督导工作任务。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教育督导工作方法和技术,能够深入一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九)符合以上任职条件,主要从各级各类在职或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聘任。
第六条 聘任程序:
区督学选聘坚持自荐与推荐相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拟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区教育局审核、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审定的方法。
(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推荐区督学的人数。
(二)督学拟聘人选由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成,拟聘人员如实填写《南明区督学申请表》。各推荐单位对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区教育局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核。
(四)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拟聘人选进行审定。
(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审定通过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南明教育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六)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区政府批准聘任,并颁发区督学聘任证书。
第七条 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超过3届。
第三章 职责与责权
第八条 责任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责任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五)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区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责任督学参照《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进班、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十二条责任督学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幼儿园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幼儿园就督导事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幼儿园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督导幼儿园及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幼儿园应为责任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应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级聘任的责任督学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和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责任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责任督学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对责任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对新聘督学进行入职培训。
第二十一条督学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责任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责任督学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考核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聘任、续聘、解聘、表彰、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公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责任督学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聘任单位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0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