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431217 | 成文日期: | |
| 文 号: | 清府办发〔2018〕36号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11:02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是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
2018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市有关工作部门:
《清镇市2018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安排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3日
清镇市2018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
工作安排意见
为抓好我市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增比进位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把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来看待,切实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着力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7.12%以上,确保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90%的目标,实现增比进位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在贵阳市排位保持前列。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建立户集(垃圾定点投放)、村收集垃圾、乡(镇)清运中转运输、市无害化处理的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四级运行机制。
1.户集(垃圾定点投放)。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将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按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池、垃圾斗,不得随意乱丢乱倒。
2.村收集垃圾。各村(居)在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合理规划布置垃圾池、垃圾斗等收集点,并负责辖区垃圾收集点的卫生保洁,相关经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3.乡(镇)清运中转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垃圾清运和中转运输的责任主体,负责将辖区内村(居)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统一清运到海螺焚烧厂或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垃圾收集行政村覆盖面达到100%。清运和中转运输的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
4.市无害化处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终端为海螺水泥厂垃圾焚烧生产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指导、协调好相关工作。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为备用处理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运行管理,确保运行正常。
1.建设完善覆盖全市的垃圾转运系统。各乡(镇)积极推进实施辖区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项目,建设乡(镇)垃圾中转站,完善垃圾收转运设施。
2.完善农村环卫基础设施配置。各乡(镇)要统筹处理好辖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的配置,解决好收运设备不足的短板,配置完善垃圾斗、垃圾车等设施设备,确保垃圾清运全覆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将市场化后未处置的垃圾转运车辆合理安排支持乡(镇)。
(三)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2018年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进行考核,由市督办督查局进行督查考核(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四、任务分工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指导、督促、开展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指导、督促、协调各乡(镇)抓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卫生填埋场处理运行和管理,负责通报每月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完成序时进度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二)各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所辖区域村寨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工作,负责辖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车、垃圾收集斗(池)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三)市美丽办、爱卫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强化监督,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落实经费。乡(镇)、村(居)各级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好垃圾收集、清运、中转、运输、处理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
(四)严格考核。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各单位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落实,对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的,将根据《清镇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严格问责。
附件:2018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18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任务分解
|
单位名称 |
总人口 |
年垃圾产生 量(吨) |
目标任务分解(吨) |
|
|
年任务 分解合计 |
每月平 均任务 |
|||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177368 |
64738 |
64738 |
5396 |
|
红枫湖镇 |
41299 |
9044 |
8784 |
732 |
|
站街镇 |
75345 |
16500 |
16025 |
1336 |
|
卫城镇 |
49682 |
10880 |
10567 |
881 |
|
新店镇 |
38919 |
8523 |
8278 |
690 |
|
暗流镇 |
17194 |
3765 |
3657 |
305 |
|
犁倭镇 |
31794 |
6963 |
6762 |
564 |
|
麦格乡 |
19096 |
4182 |
4062 |
339 |
|
王庄乡 |
18107 |
3965 |
3851 |
321 |
|
流长乡 |
41938 |
9184 |
8920 |
744 |
|
合计 |
510742 |
137744 |
135644 |
11308 |
注:1.除红枫湖镇按100%计算以外,其它各乡镇按年度应产生生活垃圾总量的97.12%计算实际分解任务数;综合行政执法局按5个社区应产生生活垃圾总量的100%计算实际分解任务数。
2.计算垃圾产生量的人口基数按2017年末计生常住人口数:清镇市总人口数510742人,其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五个社区总人口计算。
3.垃圾产生量计算标准:按城镇人均日产生量1公斤、农村人均日产产生量0.6公斤计算。
4.红枫湖镇进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佰路河中转站垃圾量按照每月实际情况计入红枫湖镇完成量。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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