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 所属领域: | 农业农村 |
| 发文字号: | 筑农通〔2022〕4号 | 公布日期: | 2022-01-14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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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4日
(联系人:陈璐;联系电话:85209696)
贵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促进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号)和《关于下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移发〔2016〕1号),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年度计划,使用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本地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拟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审查、考核验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的后期扶持项目审批管理权限授权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牵头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各地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移民美丽家园、壮大移民村集体经济、推进移民产业发展等要求,根据已审批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做好后期扶持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同年12月底前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编报项目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效益预测等。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省下达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年度计划,于预算下达后60日内将批复后的年度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备查。
第九条 年度计划里的项目必须是列入项目库,且经过项目所在村或村民组大多数移民或移民代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项目所属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和风险评估、图表及附件等。
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扶持对象、投资方式、补助标准、产权管理、收益分配等配套文件。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风险预测及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项目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组建专家组对实施方案从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建设标准、预期效果等方面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或专家组意见)。必要时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三条 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审批和验收由主要出资方负责、县级移民部门参与,形成的项目档案应送县级移民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范和当地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并依法进行项目完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建设完工后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出具项目建设监理报告,作为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支持后期扶持项目实行民主化建设管理。具体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3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项目招标、设计、监理、验收、审计等有关工作,相关费用可参照国家及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取费标准执行,并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完成,达到验收条件的,本着“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报件主要资料包括: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项目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财务决算及审核意见和工程审计报告等;竣工验收总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等)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设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竣工工作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组建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或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后期扶持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移民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也可折股量化给移民户,赋予移民按股分红权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在验收后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各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移民村数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凡采取现金补助方式扶持到人到户的项目,应通过惠农“一折(卡)通”发放补助。
项目结余资金,经批复可调整结转用于该项目区其他后期扶持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移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对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移民、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村务公开栏、项目标志牌、受益村民组张榜等方式予以公示,在项目实施期间接受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的醒目位置设立项目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将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纳入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优势产业项目实施管理按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优势产业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移发〔2021〕1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筑移字〔2012〕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修订)>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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