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和转让管理机制(试行)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 所属领域: | 农业农村 |
| 发文字号: | 筑农通〔2025〕22号(农经站) | 公布日期: | 2026-01-19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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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和转让管理机制(试行)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转让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机制。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管理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遵循“县级指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农民主角”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转让行为,分级细化管理措施,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管理风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严守政策底线。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不得将承包地经营权退出、转让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受让主体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符合家庭承包的相关政策要求。
坚持公平公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转让事宜须经承包主体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和村集体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方式予以确定,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强制、胁迫、威逼、利诱的方式退出农民承包经营权。
坚持稳慎推进。坚持不同区域、不同农户精准施策,原则采取结合实际探索,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分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完善章程,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流程机制,探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转让路径,严防搞“一刀切”,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对象及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有偿退出和转让,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程序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协商获得一定补偿或对价,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回给所在村集体组织或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行为。
四、退出转让程序
(一)承包经营权的退出
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农户根据自身实际,在自主自愿,经家庭承包共有人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声明后,提前半年向承包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集体收到农户退出申请后,对申请退出承包地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议方案,报乡(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核,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村党支部提议、村党支部与村集体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议定事项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开、结果公开),并将表决结果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取得备案文件后,农户与村集体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协议,兑现补偿款,终止原土地承包合同,按程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报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农户退出部分承包地的,对剩余承包地须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地块坐落、四至、面积、承包共有人等信息,按照程序报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终止和新签订合同后均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有偿退出情况发生较多的村,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起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方案,并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严禁假借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之名,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承包期内,家庭承包农户根据自身实际,在自主自愿,经转让双方家庭承包共有人协商一致并签署声明书后,向承包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转让的承包地和流入方承包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议案,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并将表决结果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取得备案文件后,村集体组织双方签订转让承包地合同,并变更或者终止出让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程序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受让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按程序与所在村集体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转让情况发生较多的村,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起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案,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取得备案文件后签订相关合同。禁止以转让土地名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调整承包地。
(三)委托服务管理
对于家庭承包农户自愿委托中介组织或者他人进行退出、转让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需书面体现家庭共有人意见)和受托人签字盖章。没有家庭承包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承包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转让事宜。
五、过程监督管理
(一)各区(市、县)、乡(镇)要切实履行本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监督管理责任,通过自愿退出的原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不得再向村集体申请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收益归土地流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户退回的承包地纳入村集体未承包地台账管理,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台账,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并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本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工作情况。
(二)各区(市、县)要做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的业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合同应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宣传培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有关合同、文件等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各区(市、县)要积极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权益评估等,推广应用规范合同和合同网签备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规范有序,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转让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机制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村的土地。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相关解释工作。各区(市、县)根据工作实际可研究细化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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