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路面行驶机动车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发文字号: | 无 | 公布日期: | 2020-11-30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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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路面行驶机动车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黔府发〔2018〕26号)《贵阳市柴油车污染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筑府办函〔2018〕214号)关于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力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路面行驶机动车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遥感监测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我市行政辖区内重点路段和区域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遥感监测执法工作,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被检查对象为所有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路面行驶的各类车辆。
二、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遥感监测执法,处罚方式包括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
(一)现场处罚:设置路检路查执法检查点,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使用自由加速法或者林格曼烟度法对道路行驶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m-1)超过排放限值1.1倍或者林格曼烟度超过1级,则判定该车排放不合格,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使用双怠速法对道路行驶汽油车进行排放检测,CO或HC超过排放限值1.1倍,则判定该车排放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由生态环境部门现场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驾驶人在15日内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罚款200元,不记分)。
(二)非现场处罚:设置黑烟车遥感监测固定点位,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规定的排放限值,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依法抓拍取证并审核无误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由生态环境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驾驶人在15日内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罚款200元,不记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车辆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排放超标车辆相关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五、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做好车辆维护和定期保养,添加合格燃油及车用尿素,确保车辆排气持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
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时发现的超标车辆,参照路检路查现场处罚程序查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机动车尾气路检路查工作流程图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来源: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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