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17〕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1-13 22:27 |
| 文件有效性: | 否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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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增供应
(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和商品房入市节奏, 切实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总量平衡。对商品住房库存量去化周期在16个月(含)以上20个月以下的区(市、县)政府及时提出预警;对去化周期在20个月(含)以上的区(市、县)政府暂缓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房地产企业已销售面积达不到已批准预售面积50%的,原则上对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不再延期,同时不再审批新的楼盘项目和严格控制预售许可。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以上未进行开发并构成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因企业原因构成土地闲置和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招拍挂资格。
二、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
(三)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申报适当调整户型结构,增加居住户数的,应满足相应公建设施的配建要求;对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办公、商业、住宅等指标比例,并完善相应用地手续。
(四)对新增用地供应,优先满足用于教育、医疗、生态、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坚持走精品路线,引导房地产开发由粗放型向精耕细作方式转变。
三、打通棚改安置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通道
(五)提高棚改货币安置比例,在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统筹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商品房源,引导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六)贵阳市二环以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严格控制二环以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新建数量和规模,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源。
四、继续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
(七)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追加首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八)对已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利率按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办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可在贵阳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
(十)加快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守法经营、诚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预售监管资金交存正常、工程进度正常的商品房在建预售项目,其风险准备金比例减半;在留存足额后续工程建设资金后,可直接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溢出资金。
2.大力推进预售资金专用POS机试点工作。对积极配合开展预售资金专用POS机试点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直接到监管银行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
(十一)对经综合测评为我市重点引导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享受第十条优惠政策之外,同时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额;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信用为担保免除按揭保证金。
2.在建项目的预售监管资金风险准备金比例降至1%;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保函,释放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3.简化墙改基金返还流程,做到应返快返。
(十二)对全市综合排名前20强(外地企业10强、本地企业10强)建筑安装企业,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2%收取。对连续3年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审核后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推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20强企业在参加投标时免缴投标保证金。
3.在投标过程中,20强企业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即通过资格审查。
4.按照《贵阳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综合考评评分标准的要求,对获得贵阳市20强的建筑业企业按良好行为记录给予信用综合考评加分(5分)奖励。
六、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十三)鼓励各有关单位开展职工住房团购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难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提供首付款担保。
(十四)凡在我市购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可持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入住证明优先为其本人及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在购房区域办理入户手续。未迁户的,根据购房人意愿可以到房屋所在社区办理《贵阳市居住证》,持证享受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根据自身需要到所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入学待遇。
(十五)被拆迁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以购买存量办公房方式安置;科研院所、教育医疗等企、事业单位确需新建、配建、扩建业务用房并满足工作需要的,鼓励采用购买方式解决。
七、加快发展租赁市场
(十六)推动建立租售并举新模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小区楼盘在符合消防相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等手续的前提下,整幢、整单元、整层改建作为租赁用途销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展租赁业务。
(十七)支持企业和投资者将符合消防安全、结构许可等条件的库存办公房进行适当改造,用于经营酒店和家庭旅馆。
(十八)外来务工人员在贵阳市合法性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含租赁)半年的,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户籍一并迁入房屋租赁所在区域落户;连续3年以上缴纳社保和租赁房屋并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的,可优先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户籍一并迁入房屋租赁所在区域。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上述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九、本措施试行一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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