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15〕2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5-11-27 | 发布时间: | 2015-11-27 08:00 |
| 文件有效性: | 否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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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序化、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彰显生态文明城市特色,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
(一)主干道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贵阳市中华路、中山路、延安路、遵义路、北京路、瑞金路、西湖路、观水路、花溪大道、贵开路、宝山路、浣纱路、枣山路、都司路、新华路、市南路、沙冲路、解放路等18条主干道,机场路、 汤巴关路等城市景观道路,二环路、北京西路、观山路、金清线等区域间连接道路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除第(一)条中明确的道路外的其他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三)新建及改建道路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道路或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列入总体规划方案中统筹规划。
(四)新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将新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划纳入建(构)筑物、设施单体方案一并进行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规划方案依法进行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
(一)建立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制度。
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路段和区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未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道路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审批,统一答复”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统一办理,市规划、生态、交管、交通、旅游、住建、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能承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审核)的相关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设置。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牵头对18条主干道、景观道路、区域间连接道路、重要区域以及其他未进行户外广告规划的道路户外广告的审批。其中有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道路和区域,按照规划方案依法进行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无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道路和区域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除18条主干道、景观道路、区域间连接道路、重要区域外,辖区其他道路和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其中有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道路和区域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没有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道路和区域,报市城市管理部门进入联合审批程序。三县一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范围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的审批。
2.规划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规划方案、建筑物单体方案,对拟审批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规划建设要求,色彩是否与周围景观、建筑立面相协调提出审查意见。
3.生态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公园、广场等区域拟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审批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音量等提出审查意见。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设置的广告牌是否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提出审查意见;对机动车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提出审查意见。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管辖的道路、公交站台、客车站等区域以及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辆等社会车辆拟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提出审查意见。
6.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负责对主要景观、景点区域内拟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提出审查意见。
7.住建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提出审查意见。
8.气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防空防雷安全提出审查意见。
9.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提出意见。
10.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投放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色彩是否符合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查,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许可手续。
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畴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能提出审查意见。
(二)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审核)程序。
1.受理。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城管窗口统一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办人)提出的设置申请。属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或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属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勘验与审批。
(1)市、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并依据《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对不存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审核)中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转送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2)各联合审批(审核)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并将审批(审核)意见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各审批(审核)部门涉及收费的,应当书面告知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联合审批(审核)结束后各自收取。
(3)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审核)意见,对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审核)的,报市城管委研究同意,通知申办人领取《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施工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理由及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文件送达申办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管委做出研究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批准的决定告知申办人。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之日起3日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领取《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5)取得批准设置的有关文件后,由户外广告发布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6)审批(审核)工作结束后,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审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终审结果自存1份,送参与审批(审核)的部门存档1份,送所辖管理区城市管理部门1份。
(三)门头牌匾审批程序。
1.受理。由所辖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设置申请,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社区(乡、镇)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勘验与审批。
(1)社区(乡、镇)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并依据《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交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
(2)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门头牌匾规划方案,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批准设置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贵阳市门头牌匾设置施工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送达申办人。
(3)门头设施设置工程竣工之日起3日内,门头牌匾设施设置者向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乡、镇)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领取《贵阳市门头牌匾设施设置许可证》。
(4)审批(审核)工作结束后,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审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终审结果自存1份,送相关社区(乡、镇)1份。
(四)公益性临时户外广告发布。
1.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需要发布临时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统一安排设置。由需发布公益广告的部门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按程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2.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三、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职责。
1.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审查、协调、督促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清理、整治和日常管理。社区(乡、镇)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巡查,及时发现未经批准违法设置或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报告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县)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方案,对户外广告色彩的协调性进行监督管理。
3.生态部门负责对管辖的公园、广场等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查处。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管辖的道路、公交站台、客车站等区域以及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辆等社会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负责对主要景观、景点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7.住建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8.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气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防空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10.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外立面广告设施是否影响消防救援、材料耐火极限是否合格、电气线路的敷设是否合格等消防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11.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投放内容、色彩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管理,打击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车体广告或未按照审批内容发布违法药品和医疗广告的行为。
12.宣传部门负责对设置的公益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全市公益性广告内容的审查。
13.公安部门负责对LED显示屏网络安全进行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产权人(单位、组织)职责。
1.确保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
2.确保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施的安全,定期对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确保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施完好、干净、整洁,无污损、褪色、倒斜、漏字、掉字、灯光不全等情况。
4.确保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5.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须征用广告位时,广告经营业主须无偿予以配合,具体发布量及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
(三)建立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依托城市管理工作例会,建立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在例会上设立专门议题,研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的相关问题。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定期通报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情况,公布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户外广告清单,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户外广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汇报整改、查处情况。
(四)建立户外广告市场化监管机制。建立户外广告保证金制度,户外广告产权单位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总价款的10%向市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广告管理保证金,在年审期限内,如户外广告产权人(单位、组织)发生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用该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对广告进行拆除或整治。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发生上述情况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将保证金退还户外广告产权人(单位、组织)。
(五)建立户外广告公司诚信体系。建立户外广告公司诚信档案,并在城市管理网站上进行公布。对遵守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服从日常管理,按照统一要求发布公益宣传广告的公司列入“优质名单”,在户外广告年审中开辟绿色通道;对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的内容发布广告内容或发布虚假、不文明广告、不服从日常管理的广告公司,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广告年审为不合格,广告按照违法广告进行处置。
(六)建立户外广告联合查处机制。在市城管委的统筹下,城管、规划、工商、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协调联动、联合执法,每半年开展一次户外广告联合检查,加大对违法设置或未按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整治、查处力度。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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