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14〕5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4-09-16 | 发布时间: | 2014-09-16 08:00 |
| 文件有效性: | 否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4〕51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精神,贵阳市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上调10元。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次上调10元。
三、基础养老金上调部分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四、今后按照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资金测算表(略)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1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