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

文 号: 筑府发〔2013〕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2-04 发布时间: 2013-05-28 22:46
文件有效性: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3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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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1.2.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强寒潮、冰冻、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火灾等安全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油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2.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3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适用本预案。

1.4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为重。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依法实施,规范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按照有关程序编制应急预案规划,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做好长期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集中力量、迅速处置,把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4.5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充分依靠市民,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各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5应急预案体系

1.5.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颁布实施。

1.5.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主要由市气象、水利、卫生、安监、公安、环保、民政等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报政府同意后实施。

1.5.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印发,报市应急办备案。

1.5.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区(市、县)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订。区(市、县)政府制订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1.5.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1.5.6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应向同级应急办报应急预案。

1.5.7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贵阳警备区司令员、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专家组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市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负责评审论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专项预案;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2.5县级应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6基层应急组织

乡镇政府、社区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市、县)政府及乡镇政府、社区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7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并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主要工作组见附件91

属地政府要相应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研判、发布的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2各区(市、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3.2信息报送

3.2.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或发现突发事件后,不论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查清,必须在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应急办;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60分钟内,将事件的情况书面报市应急办,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供水、供电、供气等涉及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或发现后60分钟内书面报市应急办,并及时反馈事件的发展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应急办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报送信息的内容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起因、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2.3信息安全

信息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2.4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3.3预警

3.3.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负责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负责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3.2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以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3.3.3预警发布程序

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

蓝色预警由属地政府负责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4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5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3.3.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预警行动

3.4.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县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4.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县两级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当发生跨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本级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时,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予以支援。

(各市级专项预案中具体规定我市分级响应范围。)

4.2.1启动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I级响应后,市政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2.2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2.3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2.4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市、县)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3处置措施

4.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1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3.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市、县两级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进行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1损失统计

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1.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报市政府。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期限可适当延长。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属地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6.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市、县政府依托区、市、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立应急救援大队。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民政、安监、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电力、供水、通讯等部门或行业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并在救援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

6.1.3驻筑部队

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1.4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2财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财政部门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6.4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文广局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公安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贵阳警备区和武警贵阳市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8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0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区(市、县)政府,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2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3培训

7.3.1公职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市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3.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市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7.3.3市民的培训

(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发布本预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贵阳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组一览表

9.2贵阳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批示传达流程图

9.3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9.4贵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一览表9.1贵阳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组一览表9.2贵阳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批示传达流程图9.3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9.4贵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一览表(略)

抄送:市委各部委。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3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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