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3〕2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3-04-03 | 发布时间: | 2013-05-29 18:02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观山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3〕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观山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3日
观山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0号),观山湖区于2012年12月21日挂牌成立。原金阳新区财政封闭运行体制已于2012年底到期,为进一步理顺市对观山湖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观山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对观山湖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观山湖区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二)遵循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属地征收的原则。
二、观山湖区财政体制具体方案
(一)公共财政预算收支
1.收入征管范围及利益分配。2012年底前在原金阳新区注册,税收级次为区级以下的企业税收继续由观山湖区税务部门征管。2013年起,在观山湖区区划范围内的新注册企业,由观山湖区税务部门征管。在省、市对财政体制不做全面调整的情况下,确保观山湖区既得利益,以观山湖区2012年财政决算为依据,核定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基数,2013年起,观山湖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基数内部分,全部留给观山湖区。超基数部分,由市级和观山湖区按4:6分成。考虑到观山湖区承担了部分历史上为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为支持观山湖区发展,市级财政按观山湖区收入超基数部分的10%补助给观山湖区,专项用于观山湖区历史债务的偿还。
2.支出范围。观山湖区承担本区机关运转、民生保障及全区经济、事业发展的支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收支
1.尽快按程序报批后成立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观山湖分局。观山湖区土地出让从2013年起纳入市国土部门统一储备,统一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
2.从2013年起3年内,观山湖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扣除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级分成部分及市集中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后,全部留给观山湖区用于建设。
观山湖区应力争提前完成规划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量达不到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额(重要投资项目分年度由市政府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确定),差额部分由市、区两级按5:5分成。3年后视情况再行确定。观山湖区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量由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负责确认。
(三)其他方面
1.资产及债权债务。原金阳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各项债权债务继续由观山湖区承担。在3年体制执行期内,观山湖区要努力防范债务风险,化解区域内政府债务,每年安排不低于25亿元资金用于消化2012年12月31日前纳入政府债务报表统一管理的债务,3年后,观山湖区存量债务总量力争消化50%,年度债务率必须根据其财力的实际情况逐年降低。观山湖区要大力做好做实融资工作,凡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观山湖区融资建设的重大项目(5亿元以上)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2〕91号)相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转移支付。省财政厅已明确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将采用新口径统计的客观基础数据,在下达对贵阳市辖各区的转移支付时将观山湖区纳入补助范围。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省对口部门在下达对贵阳市辖各区的转移支付时将观山湖区纳入补助范围。市对下的转移支付补助比照其他建制区按相关规定和办法实施。
3.财政结算。从2013年起,市级财政按照建制区办法与观山湖区进行财政结算。
三、执行期限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中途若省、市对财政管理体制作重大调整,则以调整后体制为准。
本意见由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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