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13]7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3-06-24 | 发布时间: | 2013-06-24 23:05 |
| 文件有效性: | 否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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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扶持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贵阳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
贵阳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贵阳市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打造旅游产业品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我市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贵阳市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筑府办发〔2012〕134号)和《贵阳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13〕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以点带面、示范带动”的原则,通过自愿申报、部门和行业推荐、并报经市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批准,确定部分旅游标准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区(市、县)和旅游企业为贵阳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第三条贵阳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旅游标准化试点方案制定、旅游标准体系建立、制定本地区或本企业标准、试点迎检档案建立、旅游标准宣传培训等技术指导和咨询费用。
旅游标准化试点区(市、县)和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应与市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旅游标准试点任务书,并承诺接受市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旅游标准化专家组指导,每个旅游标准化试点区(市、县)给予10万元旅游标准化扶持经费;每个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按企业规模给予1—5万元旅游标准化扶持经费。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试点区(市、县)通过国家或省专家评估组验收,给予50万元奖励;
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通过国家或省市专家评估组验收,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创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申报、审核、兑现扶持奖励的有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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