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2]9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2-12-28 | 发布时间: | 2013-04-07 18:11 |
| 文件有效性: | 否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
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2]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
《贵阳市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
贵阳市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下一步贵阳市政府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负有直接或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其他通过利用政府性资源和权利作抵押贷款形成的债务。
二、政府融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坚持“规模适度、支持重点、讲求效益”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三、市本级政府融资工作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的管理办法,融资主体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没有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进行融资。
四、市本级政府融资工作(包括以政府性资源为抵押的BT、BOT及企业债券、金融产品等)实行报批制,由融资主体单位编制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报市级相关部门提出意见。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和实施政府债务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涉及用土地收益还款的应注明拟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预期收益及规划用途;
(五)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五、市级政府融资工作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各融资主体单位应当在每年年末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划编制下一年度融资规模计划,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并在年度中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二)对具体融资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1.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融资主体单位编制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
2.融资主体单位为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由融资主体单位将需要融资的项目涉及的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编制方案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分发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市级相关部门在收到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市国资委在收到各部门反馈意见与市金融办商议后,共同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的审查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
3. 融资主体单位不属于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由融资主体单位将需要融资的项目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编制方案报市政府分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市级相关部门在收到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4.在各部门都原则同意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的基础上,由分管融资主体单位的市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送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会签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市级相关部门按市政府意见出具相关文件。
5.原则上在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审查批准后三个月(若因上级审批程序未完成等原因,可延长至六个月)内仍未能签署融资协议,开展融资工作的,该融资计划作废;若仍需融资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六、各相关部门在融资工作中职责如下:
市政府对本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统一决策,统筹管理。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工作,负责参与研究、审核并确认各融资平台公司所报送的融资计划。
国资部门负责对市级融资公司的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牵头审查。
发改部门对政府确定的债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评审,对政府债务项目的偿债主体、偿债能力、偿债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查确认。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融资主体单位编制融资计划并对涉及用土地收益还款的拟出让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审查确认。
国土部门负责配合融资主体单位编制融资计划对涉及用土地收益还款的拟出让土地进行审查确认。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融资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对本部门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
融资机构是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项目和自主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偿债一体化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执行招投标、预决算审核等管理规定。
各区(市、县)负责对涉及用土地收益还款的拟出让土地的整理报批工作,保证锁定地块的及时出让。
七、融资主体单位按照经批准下达的融资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协议副本抄送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融资主体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中,金融办、财政部门、国资委应当作为合同第三方当事人签定协议,承担监管义务。
九、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平台公司,在债务资金的使用上应当服从政府的统筹管理,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债务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资金使用范围。
十、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债务人及相关偿债责任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债务。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偿债责任人追偿并收取利息。
十一、以锁定地块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政府性债务,若出现因地块所在地的区(市、县)土地资产整理等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偿债风险发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采取从相关区(市、县)的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或财力中扣回等方式,用于偿还相关债务。
十二、因市级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偿债风险的,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新的偿债资金筹集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融资主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融资主体单位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对债务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
十四、使用融资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相关机构审查确认。
十五、融资工作和融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由市政府对融资主体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可由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专项奖励。
十六、在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各区(市、县)政府可依据本意见制定本级融资工作管理规定。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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