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发[2013]6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5-13 发布时间: 2013-05-13 22:32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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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贯彻落实〈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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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

条例》工作分工方案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324我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320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35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贯彻实施〈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条例〉的意见》(筑党发〔201312号)和《条例》的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特别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他四项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市人大在20103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条例》,《条例》认真总结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融入了党的十八大的新要求,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对我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作出了全面谋划和具体安排。市委九届二次全会又提出了“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新要求,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条例》对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将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各个环节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我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重要法制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内容,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要求上来,结合贯彻落实《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不折不扣地将《条例》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任务

围绕《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职责任务分解如下:

(一)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制定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市督办督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建立生态文明决策、协调、合作和激励机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四)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等试点与推广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五)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

(六)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定生态功能区,规定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农业发展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区、优良生态系统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及其规范要求,确定片区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各级政府实施城镇化建设,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安全项目,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进行。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按照生态产业体系建设目标,实施国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鼓励发展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八)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绿色建筑、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或者督促落实财政性资金支持、选址供地、政府采购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扶持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金融办

(九)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统筹规划、改造升级,加强环境和设施配套,建设循环经济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磷、铝、煤等资源型产业,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就地转化、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要求,推动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发展,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物质和能源的梯级利用,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三废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

(十一)不得引进不符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有关单位按照计划完成限期淘汰。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实施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大中型沼气生态循环和村寨污水净化处理等模式,防治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建设现代生态农业产业体系。

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鼓励和推广社区支持农户的绿色纽带模式,建设生态乡村,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实现城乡统筹、深度融合、互信互惠、共同发展。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烟草专卖局

(十四)加强以河湖水系、环城林带为重点的水源、林地、绿地、湿地等资源保护和建设,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地率和林木蓄积量,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巩固城市生态屏障和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五)弘扬生态文化,发展体现生态文化、地方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十六)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学校设置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并且保证相应课时,托幼机构安排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开展儿童、青少年的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十七)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带头使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按照定额指标用能、用水。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机关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十八)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九)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花溪水库、松柏山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以内,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依法查处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的行为。《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两湖一库管理局)、市水利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进行建设开发决策或者审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保护水平,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已经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为依据。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作出决策前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决策事项,征求特定相对人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法制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一)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森林等生态系统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二)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具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区(市、县),暂停审批除防止污染、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二十三)修改完善《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完善“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与划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签订。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履行相应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法制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四)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公益性项目,主要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基层自治组织、环保公益组织等实施环境公益项目,政府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五)按照体现生态价值、代际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构成的生态建设补偿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六)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人才发展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提供创业资助、工作场所、住房公寓、贷款担保、融资服务和薪酬激励等措施,引进、培养和聚集人才,加强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七)制定和实行生态文明监督员制度。按照全覆盖、不重叠、网格化和信息化原则,在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监督员,负责收集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向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立监督员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利用、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八)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并且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

2)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其规范要求;

3)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节能评估、生态风险评估文件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5)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6)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7)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

8)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九)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以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责任单位以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和第一责任人离任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督办督查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十)严格实行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整治和处理各种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三十一)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因环境污染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环境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班子成员各司其职,把《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年工作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安排部署,把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任务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到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市生态文明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切实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执法方式,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执法行为规范文明公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条例》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并得到刚性执行,使我市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在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下顺利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管理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市督办督查局要把《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监察局要把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条例》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贯彻《条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不按《条例》认真履职和未能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格问责。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5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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