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发〔2013〕1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2-04 发布时间: 2013-02-05 00:40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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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24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和实施“两加一推”的战略目标,努力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公众动员”的原则。预防工作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要做好日常事故预防,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扩散迅速和危害范围广等特点,要求救援行动必须迅速、准确和有效。因此救援工作必须实行统一指挥下的分级负责制,以属地为主,并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事故单位及区域的优势和作用。

在贵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在本《预案》中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任务的单位、个人、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危险区域内需撤离的人员,均要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3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13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市、县)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含涉险)10人以上生命安全,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及中毒等事故灾难;超出区、市、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立即成立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并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实际情况,市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

22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221 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2 组织、指挥并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3 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救援力量和资源。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231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2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新闻发布会并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233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34 市监察局: 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责任事故调查,督促和落实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235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治安警戒,疏散现场群众,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参与事故查处工作;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负责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236 市总工会: 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237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配合对直接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238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供应;负责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救援的通讯畅通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恢复工作。

23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在我市所管养的公路范围内,对阻碍应急救援的公路,负责组织力量及时应急,确保畅通;负责对水上救援船舶、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组织协调打捞救援和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工作。

231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机械施工单位对泄漏物进行围堰堵截,把污染面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负责对事故中涉及燃气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措施,避免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2311 市卫生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提出合理的抢险措施,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使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等。

231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药品信息。

2313 市质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测,提供技术和材料支持;负责牵头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2314 市民政局:负责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生活救助,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参与善后工作的处理。

231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参与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316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地区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有关资料分析服务,为抢险工作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17 市城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地区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及其他相关的救灾工作。

2318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性,提出合理的抢险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及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统一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及有关部门评估事故对环境和生物造成的污染程度和影响,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和消除污染;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工作。

2319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2320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2321 市信访局(市群工中心):负责因灾引起的群众信访工作

2322 贵阳供电局: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障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323 贵阳北控水务公司: 恢复受损的供水设施,保障紧急救助供水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供水保障。

2324 市人防办: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地下商场和地下通道这些地方时,要提供组织抢险的措施和条件保障,并根据事故抢险总指挥部的决定,发布警报。

2325 通讯运营商:负责应急救灾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2326 市物资集团公司:负责与各物资供应商联系,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物资储备工作。

2327 市工投公司、市工商公司、市建投公司等: 搞好协作服务,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集工作。

2328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 (市、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6 各专业处置组的建立和职责

26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灾难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62 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有关单位、工程建筑公司、各专业应急队、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灾难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应急,伤员转运工作等。

263 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障应急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264 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等。

265 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水、电力、通讯、物资供应等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畅通等。

266 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信访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等。

267 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级新闻媒体、通讯运营商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68 环境影响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后期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天气预报和环保信息等。

269 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有关管理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为抢险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和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备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定期上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

32 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重特大事故灾难时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

33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安监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故可能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属上级政府组织应急救援,但尚未到位的,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灾难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I级响应后,市政府在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安监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当发生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响应启动程序

421 市安监局接到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视事故灾难类型、性质及影响大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22 市政府同意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即刻到位,开展应急处置。

423 各区、市、县应急指挥部和各行业(部门)应急指挥部要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424 当国务院、省政府启动国家、省级应急预案后,我市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统一服从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

43 区(市、县)响应程序

当各区(市、县)行政辖区内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首先启动各区、市、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或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市应急办和市安监局值班室。

44 行业响应程序

市属各行业(部门)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各行业(部门)应首先启动本行业(部门)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或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市应急办和市安监局。

5 处置程序

51 信息报告和处理

5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内向事故灾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灾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有关部门;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组织事故灾难救援。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灾难情况。

513 市安监局接到Ⅲ级以上响应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2 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要掌握以下情况:事故发生的种类和强度;已泄漏物质名称、数量;可能造成危害的方向和范围;事故现场伤亡情况;现场人员是否已安全撤离;有无火灾与爆炸伴随,或伴随的可能性;现场的风向和风速等。抢险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521 现场抢险要全力以赴救助伤员和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用最快速度有效控制事故发展,同时要注意保护救援人员安全。

522 现场抢险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但遇特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可由有关专家进行临时指挥。

523 现场抢险中,如对抢险方法有分歧时,应由指挥部听取专家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524 现场抢险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应将发生的新情况或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告抢险总指挥,由抢险总指挥进行决策、协调和处理。

525 当消防部门抢险设备不够时,可临时调用企业和社会的抢险设备和人员。

526 在未搞清化学品名称及理化特性时,禁止采取任何措施和方法对中毒人员用药救治和对现场事故处理。

527 疏散和撤离人员应尽可能避开经过事故现场下风向地区,必须通过该区域时,应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有组织地横向快速穿过,以减少在危险区内的停留时间。

528 派往事故现场任何一个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在3人以上,且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要正确和完好。由抢险人员单位指派人员对进出人数、人员制成名册进行核实。

529 现场抢险和人员抢救中如遇疑难问题不能解决时,经抢险总指挥部同意,可与省或国家抢救中心联系,请求支援。

5210 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53 应急扩大

市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本地区企业(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参加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当事故灾害发展超过本市处置能力时,市级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调集当地驻军和武警参加救援工作。

531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532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533 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534 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5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安监局进行发布。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55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经应急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防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灾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市安监局会同属地人民政府要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市各电信运营商保障事故灾难救援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筑部队、武警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危险化学品抢险救援主要依托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救护力量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

73 应急专家保障

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主要来自教授、贵州省化工医药规划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企业的专业技术高级工程师等。

74 应急装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市及地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5 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级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77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 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本预案由贵阳市安监局负责适时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附 件

101 应急值班电话

102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103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图

104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105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流程图 101 应急值班电话

市委总值班室电话:79880007988622(传真)

市应急办值班电话:79870007989002(传真)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79874927987467(传真)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电话:68242136891134(传真)102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103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图104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105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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