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9〕5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5-08 发布时间: 2019-05-10 23:41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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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9〕5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成立贵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

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批准将贵阳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5个试点城市之一。为切实强化试点的监管服务,强力推进我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贵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晏(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徐  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王  嶒(副市长)

成      员:许俊松(市政府秘书长)

肖振能(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朱(市政府办公厅正县级干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熊国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杜华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义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  进(市教育局局长)

马  骁(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韦鸿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  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俞  洋(市交委主任)

左章超(市水务局局长)

黄成虹(市商务局局长)

袁云龙(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  霏(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杜林林(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罗德亚(市统计局局长)

刘  刚(市医保局局长)

李乐启(市公安局副局长)

华  晓(市财政局副局长)

谭承忠(市人防办主任)

韩  梅(市金融办主任)

吴德刚(市林业局局长)

陈德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  黔(云岩区政府区长)

朱  刚(南明区政府区长)

李  成(乌当区政府区长)

梅  俊(花溪区政府区长)

步  岚(白云区政府区长)

汤  辉(观山湖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

孙绍雪(清镇市政府市长)

管庆良(修文县政府县长)

李仕勇(开阳县政府县长)

廖  勇(息烽县政府县长)

王益彬(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黄  俊(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  伟(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熊国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杜华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周海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肖昂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比照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鉴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周期较长,领导小组刻制“贵阳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印章一枚,2019年5月10日正式启用。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印发领导小组下发的各类文件,统筹研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印发,工作信息报送。统筹协调成员单位收集、整理、起草综合文件,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负责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指导成员单位开展行政审批等工作事务。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项目勘察和组织专家评审。

(二)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强化组织领导,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重要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质量安全和装饰装修监管,强化租赁市场管理,制定租金指导价等。制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措施并按程序上报。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摸清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并建立台帐,办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划用地、建设用地手续,按宗地和楼幢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指导集体建设用地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五)市发展改革委职责。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六)市金融办职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相关金融机构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研究住房租赁企业自持物业开展权益类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入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盘活住房租赁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住房租赁市场。

(七)市财政局职责。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和拨付,保障领导小组基本工作经费支出。

(八)市教育局职责。按照贵阳市共享“同城化”创新成果相关要求,统筹安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住宅小区适龄儿童义务教育,积极支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就近公办学校入学。

(九)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职责。按照共享“同城化”创新成果要求,统筹安排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住宅小区新市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工作。

(十)市公安局职责。强化居住租赁住房小区流动人员监管和服务,在一定规模的租赁小区成立公安派出所,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户籍迁移手续,指导和帮助基层组织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十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负责督促产权单位做好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市政排污、路灯及环卫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和管理。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及生态保护中环保方面工作提供支持。

(十三)市林业局职责。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涉及林地项目把关,提出合理建设意见。

(十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承租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扶持。

(十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业主注册成立租赁住房管理运营企业提供登记服务。

(十六)市统计局职责。按照《统计法》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相关各方,进行应统尽统。

(十七)市人防办职责。制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人防设施费减免措施,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八)市督办督查局职责。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的及领导小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负责围绕上述重大工作安排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

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其余暂未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授权,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

附件:印章印模(略)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抄送: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各部委。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共印5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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