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8〕18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11-16 发布时间: 2018-11-16 22:19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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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8〕187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大字〔2017〕12号)、《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等规定,按照国家、省、市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和安排,为切实加强和开展我市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确保2019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安全、有序运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坚持安全发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市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销毁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协作,严格履职履责,认真开展2019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销毁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各类非法及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2019年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消防支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教育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供销社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全市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进行总协调,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四、工作职责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本部门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安监部门:负责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抓好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许可焰火晚会,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作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对生产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严防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流通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和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或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车辆的资质管理和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管理。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应急车辆的准备工作,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督促各客运单位加强检查,严防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烟花爆竹配送车辆的路线和时段,确保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有序配送,并满足市场需求。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救援准备工作,特别是在除夕和元宵节这两个重要时段,要在人员密集区域和重点场所安排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配足应急救援医疗物资,成立医疗救护小组,随时做好应急救护准备工作。

文广部门:负责在春节期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和禁止燃放区域、时段,倡导市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引导市民春节期间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教育部门:负责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规定,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安全事故。

生态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和禁止燃放区域、时段,倡导市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引导市民春节期间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供销部门:负责充分发挥烟花爆竹供货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市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山林、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油库、加油(气)站、燃气调配站、输变电设施、大型商场和超市等重要区域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任务

(一)明确禁放区域,严格零售点许可。

各地要在2018年春节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市政府令第16号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市安委办关于印发〈贵阳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安办函〔2018〕32号)要求,严格控制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审查。对在之前的经营活动中不服从监管,或者有违规采购、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以及有搬至异地或超市内、或在异地另设销售点进行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发证。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构,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监管责任。在节日期间,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力度,始终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及办法,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打非”工作实效。二是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打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及时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三是各地在春节期间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对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及时上交当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春节期间重点时段,要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排查检查力度,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四是要依法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人员,严格按照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经营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无证无照经营、异地经营、占道经营和无证上岗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违规采购、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经营许可证。六是限放工作开始前,各地要组织公安部门对历史遗留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妥善销毁,严禁在限放期间有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与合法产品混放。限放结束后,各地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上交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妥善销毁。

(三)强化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一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允许在贵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通告》(2014年)进行采购、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规定与生产、零售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认真、如实填写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信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用防伪标识管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粘贴公司防伪标识。同时要做好配送服务工作,限放结束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完成临时零售点剩余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二是烟花爆竹零售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非法渠道进货和采购、销售非法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在零售场所外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严禁采购、储存、销售无批发企业专用防伪标识的产品。三是各有关部门要在春节期间加强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相关证照、人员持证情况、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储存情况、采购产品(核查进货清单与实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配设等进行重点排查检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是无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专用防伪标识的,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处置。

(四)切实加强燃放环节安全监管。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春节期间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这三天的燃放安全监管;严禁市民在规定时间、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林区、人防设施、输变电设施、油库、加油(气)站、燃气调配站、居民楼道、屋顶、阳台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在集贸市场、商场、车站、医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油库、加油(气)站、燃气储存设施、液化气经营场所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标牌、标语等,同时要增派人手,加强巡检巡查。三是要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配足应急救援物资,确保2019年春节限放期间各重点时段、地段、场所的安全。四是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春节期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户外LED广告屏、出租车广告屏、电梯内视屏、社区宣传栏等,以及印发和张贴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燃放规定和要求等相关知识,提高市民安全、文明燃放意识,同时,要大力宣传禁止燃放区域、时段,积极倡导市民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引导市民春节期间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二是要对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要对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提高安全防范及风险意识,确保经营环节安全,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烟花爆竹事故教训,清醒认识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危险性、长期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将限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把限放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措施,明确责任。

一是在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各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2019年春节我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制定方案,强化监管。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切合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和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二是乡(镇、社区)、村(居)委会要按照市、区(市、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值守,严格信息报送。

限放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企业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编排值班表,落实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加强值班值守,并严格落实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同时要时刻保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五)认真总结,积极整改。

限放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要对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提出整改措施。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2019年1月10日前将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值班表及值班电话,2月28日前将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龙玉国;联系电话:87987380)。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消防支队。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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