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公职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7〕19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11-16 发布时间: 2017-11-16 18:46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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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197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公职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办理

户口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确保按时完成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解给我市的2017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流动人口落户城镇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公职人员落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凡在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工作的公职人员,如户口不在贵阳市实际居住地范围的,需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153号)要求,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集体户落户,实现人户一致的管理模式。对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对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户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办理时限

(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要按实际居住地迁移办理户口的原则,成立推进公职人员迁移落户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内户籍不在贵阳或户口仍在农村的公职人员进行摸排、造册,于20171124日前完成,并报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统筹。(联系人:郑艺;联系电话:15329802777;邮箱:979701410@qqcom)。

(二)已经登记在册的户籍不在贵阳市和户口仍在农村的公职人员,于2017121日前完成户籍迁移工作,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集体户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要全力配合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在本单位内积极开展宣传动员,认真组织摸排、造册等公职人员户籍迁移相关工作。

(二)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要加强统筹指导,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开展户籍迁移的相关后续工作。

(三)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要强化对公职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工作情况的督查考核,适时加大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力度,对工作懈怠、推诿塞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严格问责。

                                            201711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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