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7〕18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7-10-30 18:53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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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18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政府立法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立法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立法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立法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做好政府立法信息的收集、报送和报道,提高政府立法社会关注度,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立法信息的收集、报送、对外宣传、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立法信息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工作任务,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层次多样的信息宣传,客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立法工作。
第四条 政府立法信息宣传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市法制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并且确定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信息,做好政府立法信息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政府立法信息宣传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在审查、论证、修改等环节和其他涉及政府立法的信息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在起草、前期论证、前期修改等环节和其他涉及政府立法的信息宣传工作,并且配合市法制局做好政府立法信息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对立法工作的安排及其他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关政府立法工作信息,在政府法制信息网、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联系有关媒体对政府立法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市法制局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可以收集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本部门、本地政府立法工作的部署、推进措施和实施情况;
(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以及上级立法机关及其有关领导检查指导政府立法工作、立法调研和领导讲话等情况;
(三)政府立法管理、立法队伍建设、工作创新等情况。
(四)贯彻落实上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安排部署和政府立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经验;
(五)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突出的工作实绩和先进事迹;
(六)政府立法典型事例解析;
(七)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善于选取素材,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安全报送政府立法工作信息,积极撰写宣传稿件。
报送方式应当根据内容的急缓程度,可采用网上传递、信函或传真等形式,特殊情况可派人直接报送。
市法制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可直接在本部门、本地的门户网站登载或者向有关媒体投稿。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的政府立法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上级立法机关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立法调研的信息,当日报送,当日不能报送的次日报送;
(二)重要信息,2日内报送;
(三)普通信息,3日内报送;
(四)领导交办的信息宣传工作根据办理情况在办结后,2日内反馈。
有条件的,应当附图像资料一并报送。
第十条 报送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应当署名。以单位名义报送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应做到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二条 报送信息、对外宣传报道,应当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准确。未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向媒体投稿。报道失实的,由报送签发人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为政府立法信息员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市法制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地信息员的培训,增强信息专业知识和法制政策观念、理论素养,提高调研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市法制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将信息员培训列入本部门、本地年度培训计划,将信息宣传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对虚报、假报信息和需要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投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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