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7〕8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05-24 发布时间: 2017-05-24 23:34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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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85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透明度逐步提高。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治研究所20173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关于《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6)》显示,贵阳市政府透明在全国49家较大城市中排名第15位,比2015年度提升25位。但从报告中也同时发现,我市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仍存在公开指南不规范、受理渠道不畅通、逾期未答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政府透明度在全国的排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我市政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原则和责任主体

(一)工作原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及“分级负责,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确保申请人所获取的信息准确无误。

(二)责任主体。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较多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进行公开。

二、进一步畅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

(一)建立完善多种申请渠道。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网上受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渠道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各渠道的申请,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

(二)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各级各部门应适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通过本级网站公开。在指南中明确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受理流程等信息,若上述信息有变更时应及时更改并公开。

(三)统一信息公开申请文书。各级各部门要按规范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网站、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等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素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有效证件、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用途,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及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一)规范登记审核。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签收、登记、审核及跟踪督办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时间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相关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备的,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对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从确认受理之日起(快递邮寄件以本机关签收时间为准)开始对整个办理流程进行跟踪并作流转登记,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

(二)完善内部审批。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找出所有与诉求相关的信息;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草拟答复稿,经本机关按程序审批后,制作规范文本向申请人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对申请问题较复杂或保密范围确定有困难的,可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审查。

(三)整理归档备查。各级各部门应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审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一)规范答复内容的准确性。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参照以下情形进行答复:

1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国家秘密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应经得起司法审查。

5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按照第三方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出具《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

6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7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受理机关应与其它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8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但受理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9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10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11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12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或电话(须电话录音)通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1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二)规范答复文书的标准化。受理机关应当制作答复文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机关留存,另一份送达申请人留存。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发文字号。

2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告知书”。

3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4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机关的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可表述为:“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受理机关署名。

6成文日期。即受理机关制作答复正式文本日期。

7印章(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左联行政机关留存,右联申请人留存。

(三)规范答复文书寄送制度。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向申请人寄送纸质答复书时,应表明寄件内含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在信封上明确备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不得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到付)方式收取费用。

五、关于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的时间确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期限内。根据受理渠道不同,具体时限计算如下: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快递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受理机关应当做好电话录音等证据留存工作),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受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由专人(不少于1名)专职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回复工作。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网站管理公司、外聘人员等代办受理和回复。凡不按此要求明确专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提高服务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尽量减少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三)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考核监督机制,对因受理和答复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并败诉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扣减相应分值。

各级各部门要立即组织该通知的学习贯彻,并于2017615日前将传达贯彻情况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纸质档经主要领导签字,相关内容网站截图)、受理制度、机构设置及专职人员名册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人:王毅、胡玮;联系电话:8798962884390433〈传真〉)

附件: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件查阅审批表(略)

2.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本(略)

                             2017年5月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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