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文 号: 筑府办函〔2017〕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01-23 发布时间: 2017-01-23 19:49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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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712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市工商局:

你局《贵阳市工商局关于建立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筑工商报〔20171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函如下:

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的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不刻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712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法制局、市委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市法院、市消费者协会等21个单位组成,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请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杜林琳(市工商局局长)

副召集人:王  芹(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君(市法院副院长)

          曾元进(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何庆生(市发展改革委总规划师)

          肖  文(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

          冯守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方随洪(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副主任)

          叶新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赵  称(市司法局副局长)

          韩  梅(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刘  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克智(市交委总工程师)

          姜玉学(市商务局机关党委书记)

          刘  敏(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  俊(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申晓方(市质监局党组成员、稽查局局长)

          金  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  勇(市法制局副局长)

          潘  峰(市委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卫春勇(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罗昌禄(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抄送:市综治办、市法院、市委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

 市消费者协会。

         (共印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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