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6〕14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6-09-01 发布时间: 2016-09-01 19:51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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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6146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

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业:

《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91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贵阳市关于加强综合交通管理的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建立运转高效的交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创新型中心城市现代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考核、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市管企业。

考核对象按性质分为区域类和部门类进行考核。区域类包括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部门类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市管企业。

第四条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内容分年度下达,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任务: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交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安排;

(二)《贵阳市关于加强综合交通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综合交通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拥堵治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保障、文明交通宣传等;

(三)市委、市政府,贵阳市综合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的其他工作安排和临时交办的任务;

(四)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根据各责任单位职责进行目标任务分解,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临时性工作根据要求及时交办并纳入考核。近期(20167-201612月)综合交通工作以拥堵治理为考核重点,统筹开展;今后年度(2017年及以后)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综合交通中心工作为考核重点,全面推进。

第五条综合交通工作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综合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督办督查局组织实施。

(一)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出日常考核,以年终考核为补充。

(二)组建由市交委、市督办督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督查考核组,成员在市综合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平时考核由督查考核组采取月度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明查暗访、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全面了解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交通工作落实情况,建立日常考核台账。对有关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和季度考核。

(四)年终考核由督查考核组牵头,在各责任单位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原则上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综合交通工作考核以百分制进行计分。年度目标责任书任务占60分,临时工作任务占40分。平时考核成绩占年度考核的80%(每季度考核分值各占20%),年终考核成绩占年度考核的20%

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采取倒扣分方式进行考核,由市交委负责。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交办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件次扣1分;连续三次以上的,每件次扣3分。下不保底,扣完为止。

相关工作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计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将综合交通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绩效目标予以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工作任务完成好、效果佳,综合交通工作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照区域类和部门类各取前三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全市通报表扬。

(三)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交办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或由市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三次(含)以上的,提请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建立和健全综合交通工作督查、调度工作制度。

(一)完善市综合交通工作定期督查制度。每月由督查考核组牵头,对有关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情况每月向全市通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市管企业要切实履行督查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综合交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建立市综合交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由市交委、市督办督查局相关领导组织对年度重要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安排调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综合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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