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发〔2016〕1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08-15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19:19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
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16〕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
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
变动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变动过渡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17号)精神,为规范市以下增值税分享体制,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结合实际,贯彻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营改增试点后中央和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变动过渡方案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规范、明晰市、区两级增值税分享机制,严格按省、市过渡方案确定的分享比例分级解缴入库。
(二)坚持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保持改革前后市区财力格局基本不变,避免调整税收分享体制后各级税收收入波动较大,影响财政平稳运行。
(三)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14年为基期年,保障市区两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四)坚持依法治税,科学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避免产生收入混库、税源转移等问题,确保市、区收入稳定增长。
(五)明确方案的过渡性。按照中央和省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合理确定过渡期限,结合中央和省加快地方税收体系建设、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趋势,做好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由于贵阳市所辖一市三县已实施财政省直管县,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直接确定。因此,本次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仅涉及市辖各区,不含省直管县。按照原体制的收入归属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现对全面推开营改征试点后增值税市以下收入划分调整如下:
(一)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中烟公司、烟草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增值税地方部分和金融保险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观山湖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作为市级固定收入,按中央50%,省级11.5%,市级38.5%分享。以后年度新增金融保险企业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以上原则执行。
2.市区共享收入。
(1)云岩区、南明区其余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中央50%,省级11.5%,市级12%,区级26.5%分享。
(2)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其余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中央50%,省级11.5%,市级2.5%,区级36%分享。
(3)观山湖区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中央50%,省级11.5%,市级33.5%,区级5%分享。以后年度观山湖区新增金融保险企业增值税(不含原有企业搬迁)按此比例分享。
(二)基数核定和划转。
以2014年为基期年,按照市本级、各区的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入库数为基数,核定市区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从2016年8月1日起市、区两级增值税按本方案确定比例入库,2016年5月至7月已入库的收入按本方案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调库。过渡期暂定2至3年,根据中央和省加快地方税收体系建设、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进展情况及体制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财税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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