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6〕4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18:29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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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6〕4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市、县)
投融资计划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和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5〕2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市、县、开发区)投融资计划的管理,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投融资计划的必要性
举债融资是各级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用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在扩大内需,稳定增长、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的区(市、县、开发区)在工作中对融资资金本息偿还的压力认识不到位,有的对目前形势下未来财力的测算过于乐观,有的对融资偿债工作没有进行认真研究并审慎对待,在制定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时图多求大,脱离实际,严重超出自身的可承受能力。各区(市、县、开发区)要特别注意,2015年财政部对2014年12月30日前清理甄别的政府存量债务进行置换后,其利息仍需由各级财政自筹解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相关规定,对2015年后签订融资合同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财政部将其列为第三类救助类债务,不能用置换债券进行置换,各地仍需自筹资金支付本息;各地通过PPP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进行的新建项目融资,也需统筹在本地区能够支配的资产、资源、资金可承受范围。因此,科学、合理、有序制定本地区的年度投融资工作计划,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避免发生债务危机、严控债务增长规模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县、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盘清底数,认真测算,深入研究,合理确定年度债务规模,制定年度投融资工作计划。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和规范对各区(市、县、开发区)的投融资工作管理,对各地制定的年度投融资计划实行审核管理。
二、制定投融资计划的原则
(一)“限额以下,不得突破”的原则。各区(市、县、开发区)要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新增政府性债务,任何形式的融资都不能突破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的底线。
(二)“据实测算,量入为出”的原则。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全面梳理政府资产资源、认真测算财政可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存量政府债务的本息偿还规模、年度政府项目投资需求等各方面因素,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融资规模,科学安排融资渠道。具体测算由市财政局进行指导。
(三)“轻重缓急,科学安排”的原则。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在科学测算可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项目,结合本地区相关工作和项目实施时间进度,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科学确定实施进度,合理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投融资计划的审核程序
(一)制定步骤。
1.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测算标准,由各区(市、县、开发区)自行测算本地区财政可承受能力,并结合本级政府可控的资产资源情况,科学确定融资空间。
2.各区(市、县、开发区)全面梳理本年度本地区政府债务本息偿还资金需求。
3.各区(市、县、开发区)根据测算的融资空间,扣除本年度本地区政府债务本息偿还资金需求,结合省、市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和本地实际,提出本年度本地区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及投融资进度安排。
4.各区(市、县、开发区)投融资计划经本地区党委、政府(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二)审核程序。
1.报送要求。各区(市、县、开发区)2016年投融资工作计划(含政府资产资源情况、财政可承受能力、融资空间测算、年度偿债资金需求、重点项目投资安排等材料)应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后年度投融资工作计划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上报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市、县、开发区)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2.审核程序。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区(市、县、开发区)报送的投融资工作计划后,在15日内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
3.审核内容。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对各区(市、县、开发区)投融资工作计划审核的工作机制,重点对资产资源情况、财政可承受能力、融资空间、年度偿债资金需求、重点项目投资安排和进度等进行审核。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对报送材料的合理性、科学性、匹配性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在市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下,切实履行债务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要指导各区(市、县、开发区)按规定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名录,从严审批项目,根据可承受能力来确定投资规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开发区)财力测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地区政府性债务不突破限额,政府项目投融资控制在可承受能力范围。市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及时提示政府性债务、资金在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区(市、县、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合理制定融资计划,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二)明确责任。各区(市、县、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审定的投融资工作计划,在限额内开展融资工作,不得突破。各地区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债务风险,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如出现未经许可突破融资限额的行为,市政府将按程序进行问责;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市政府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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